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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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通过劳动基准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当着劳动合同从外在方面由当事人共同意志向社会普遍意志转化,从内在方面由个别性契约向关系性契约转化时,这两方面本身也需要找到共存的形式。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有何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特点如下:
1、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
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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