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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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发生以下10种行为,应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委托方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和全部或部分代销款二者中的较早者,均未收到的,则为发货后的第180天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方面,委托代销中的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受托方,全额确认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受托方出售代销商品时,按结算方式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注意和会计账务处理的不一致。
增值税方面,对于委托代销中的委托方,受托方均全额确认销售额,委托方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以取得的专票上的税额(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
3、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
比如北京总机构将货物移送至山东分支机构,总机构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向山东分支机构开具发票,分机构视同购进货物,确认进项税额。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非应税项目是指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项目,全面营改增之后,原本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的项目已全部转为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此条实务中用到的比较少。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注意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两者的区别在于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企业属于购进货物的最终消费者,最终消费者自然承担各环节的增值税(最终消费者属于增值税的负税者),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其所有权属于企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所有权发生转移,理解为企业先销售取得了收入,收入再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确认销项税额,同时生产货物对应的原材料等采购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其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以上6、7、8条,货物的所有权均发生了转移。
9、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注意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性事业或社火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
10、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公益性事业或社火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委托方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和全部或部分代销款二者中的较早者,均未收到的,则为发货后的第180天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方面,委托代销中的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受托方,全额确认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受托方出售代销商品时,按结算方式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注意和会计账务处理的不一致。
增值税方面,对于委托代销中的委托方,受托方均全额确认销售额,委托方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以取得的专票上的税额(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
3、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
比如北京总机构将货物移送至山东分支机构,总机构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向山东分支机构开具发票,分机构视同购进货物,确认进项税额。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非应税项目是指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项目,全面营改增之后,原本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的项目已全部转为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此条实务中用到的比较少。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注意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两者的区别在于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企业属于购进货物的最终消费者,最终消费者自然承担各环节的增值税(最终消费者属于增值税的负税者),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其所有权属于企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所有权发生转移,理解为企业先销售取得了收入,收入再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确认销项税额,同时生产货物对应的原材料等采购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其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以上6、7、8条,货物的所有权均发生了转移。
9、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注意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性事业或社火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
10、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公益性事业或社火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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