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注销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 工作规范(试行)》
第三十六条 定居国(境)外的中国公民,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资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向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
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公民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退籍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