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法律主观:
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具体包含有: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拖延提供场地、图纸等;发包人逾期提供甲供材料;发包人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的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4917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南昌湖上倒影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大连海浪之心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天津金色童年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