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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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药品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有: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4.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6.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7.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药品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
第四十三条 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理药品广告 , 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 、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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