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
展开全部
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药品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有: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4.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6.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7.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药品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
第四十三条 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理药品广告 , 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 、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药品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有: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4.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6.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7.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药品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
第四十三条 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理药品广告 , 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 、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0893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西安夜猫子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武汉草原风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天津金色童年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