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急用 谢谢大家了!!!!

1999年5月4日,A公司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供给B公司某品牌某型号的电脑50台,每台的价格为12,000元,货款总额为60万元,交货时间为5月31... 1999年5月4日,A公司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供给B公司某品牌某型号的电脑50台,每台的价格为12,000元,货款总额为60万元,交货时间为5月31日之前,B公司应该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先支付首批货款28万元。5月10日,B公司签发了以其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某市分行为付款人,A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28万元,付款日期为1999年6月25日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在汇票上加盖了“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印章。

A公司收到汇票后,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而且1999年6月5日,A公司将该汇票交给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作质押,与该建行签订了质押贷款合同,由建行贷给A公司购买电脑的货款28万元,并将该笔贷款划入A公司在该建行分行开立的帐户。随后,A公司为了偿还另一公司的欠款以及其他用途,将此28万元取出支完。B公司在始终没有得到A公司履行合同,又没有退还汇票的情况下,于6月29日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请问:(1)A公司与建行某市分行签订的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如果A公司没有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则建行某市分行是否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票据金额?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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悍马骑士
2010-12-03 · TA获得超过3175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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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为背书被禁止,则不能作为质物来质押贷款。
2.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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