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服务的税务问题 100

我公司总部在德国,德国公司在德国总部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等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业务咨询、软件维护等服务。现我公司支付该笔服务费,请问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请给出法... 我公司总部在德国,德国公司在德国总部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等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业务咨询、软件维护等服务。
现我公司支付该笔服务费,请问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请给出法律依据。答案标准者,加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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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玛兰塔a
20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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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就您的问题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所做的批复,应该能解决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1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与信息系统有关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据了解,德国爱科公司与其全球子公司签订了《IT运行、维护和咨询服务协议》,在德国为其包括爱科电子(珠海保税区)有限公司和艾科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国用户”)在内的全球子公司提供信息系统和相关软件的运行、维护和咨询服务。在费用支付上,德国爱科公司负责在境内外统一安排技术人员提供服务,垫付相关费用,然后向用户收取服务费和代垫的软件费。现就德国爱科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和代垫的软件费的征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德国爱科公司的上述业务,属于对我国用户已有信息系统包括其受让的相关软件的正常运行,提供的支持、维护和咨询服务。现行规定中有关技术服务费用应合并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技术服务,是指作为专有技术的授让方式而发生的传授、指导、培训等劳务形式。因此,对德国爱科公司上述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属于境外提供劳务部分,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境内劳务部分取得的收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德税收协定第三条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对德国爱科公司收取的其代垫的我国用户使用境外企业提供的软件的软件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分别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其中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的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可依照该项通知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应准确合理地划分上述收入,计算缴纳有关税收。对其中划分不合理或确实无法按实际划分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可确定合理的比例划分方法,划分应税收入。

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会计于莉
2010-12-02 · TA获得超过43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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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而这里所说的应税劳务,是指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所以你总部在境外,但接受应税劳务的公司在境内,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范围,要交营业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发生的与该机构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摊销的,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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