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的领取办法和标准
养老金由农保处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兼做金融业务的邮政部门发放。代发养老金的单位必须是在乡镇(或街道)设有办事处并已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部门以及农村信用社。
(一)失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额×支付系数
补充养老金=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如分次征地,分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障金,补充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为历次缴纳时按照以上计算办法计算的领取标准的和值。
(二)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
个人账户积累额×1/180+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三)男60周岁至65周岁、女55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失地农民,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
个人账户积累额×1/150+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四)65周岁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失地农民,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
个人账户积累额×1/120+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五)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失地农民,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
个人账户积累额×1/60+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1/180、1/150、1/120、1/60为各年龄段支付系数。
(六)参保人员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继承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本息;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继承个人账户中剩余本息部分(领取时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减历次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合计,不包括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期利息)。
(七)参保人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经审批后可重新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并补发服刑或劳教期间个人账户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