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音乐的20世纪
20年代起,德国音乐力图摆脱19世纪情感洋溢的浪漫主义乐风,除以“新维也纳乐派”(见奥地利音乐)为代表的表现主义音乐外,20、30年代尚有新客观派音乐,它强调音乐就是纯粹的音乐本身,应着眼于音乐自律的形式和性能,其主要作曲家是P.欣德米特。他以精湛的技艺和完整的构思,写下了大量器乐曲,充分发挥了乐器的性能,并吸取了以巴赫为代表的巴罗克音乐的技法和风格,进行了推陈出新的创造。他的歌剧《画家马西斯》、《世界的和谐》等,也具有哲理性的构思和独创的音乐语言。在歌剧方面,K.魏尔(1900~1950)与剧作家B.布莱希特合作创造了一种新型的“歌曲剧”,它与布莱希特戏剧理论相适应,强调音乐的叙事性风格和内容的社会批判性。他最著名的代表作是与布莱希特合作的《三分钱歌剧》(1928),是根据18世纪英国的《乞丐歌剧》写成而又寓以新意。1933年后,他流亡巴黎,后至美国,在百老汇继续从事创作。他的音乐风格对后世、尤其对德国的H.艾斯勒等人有深远的影响。在新的宗教音乐方面,则有J.哈斯(1879~1960)、E.皮平(1901~ )和H.卡明斯基(1886~1946)等。
1933年,纳粹掌权后,疯狂迫害正义的音乐家,迫使大量音乐家流亡国外,尚在国内的作曲家也难以充分发挥其艺术创造力。纳粹统治强迫音乐为其反动政治服务,禁止一切犹太血统音乐家的作品、一切交战国的音乐和一切被列为“文化上的布尔什维克”的音乐,包括当时许多现代派的音乐。即使在这万马齐喑的环境中仍有一些德国作曲家坚持正义和进步,捍卫人性和自由,创作了留世的作品,如C.奥尔夫以其成名之作《博伊伦之歌》(1937),对残酷的暴力统治进行了有力的揭露和控诉,对美好的生活和爱情进行了热情的歌颂;童话歌剧《月亮》(1938)和《聪明的女人》(1942),同样富于生活情趣和哲理性;后者表现了智慧战胜强暴的主题思想,前者揭示了人世的私欲和紊乱,而最终人们重新享得和平的光明。作曲家W.埃克(1901~1984)自1933年起写的不少歌剧和舞剧,均获成功,如歌剧《哥伦布》(1933)、《彼尔?英特》(1938)和舞剧《察里沙的霍安》(1940)、《阿布拉克萨斯》(1948)。这两位作曲家的音乐语言纯朴易懂,具有个人特点,其流传及影响范围远远超出了时间、空间限制。
1949年分别建立了民主德国及联邦德国以后,经过几年的恢复,音乐事业均有新的发展。不少进步的、革命的作曲家从流亡地返回民主德国,致力于社会主义的音乐建设,如艾斯勒、E.H.迈耶等。前者创作了民主德国的国歌和其他群众歌曲,为布莱希特的一些戏剧配乐,并写下歌剧《约翰浮士德》(1951)等;后者作有《曼斯菲尔德清唱剧》(1950)、康塔塔《鸽子的飞翔》(1952)等。此外,P.德绍、O.格斯特(1897~1969)和R.瓦格纳-雷杰尼(1903~1969)的歌剧,M.布廷(1888~1976)的器乐,均有所贡献。联邦德国的老一代作曲家中,奥尔夫和埃克仍继续以个人特有的风格进行创作;B.布拉赫尔(1903~1975)以“可变的节拍”,W.福特纳(1907~ )以继续发展的十二音技法等进行了创新;K.A.哈特曼(1905~1963)则以交响曲创作及组织现代音乐的演出而闻名。在新一代的作曲家中,B.A.齐默尔曼(1918~1970)以他“多元性”的歌剧《士兵们》(1960),继承了A.贝格表现主义歌剧《沃采克》的特点,具有强烈的表现力;H.W.亨策(1926~ )以自由的十二音技法写作了大量的歌剧、舞剧及交响曲等,有些具有明显的进步思想倾向;K.施托克豪森则以其电子音乐和写作各种先锋派音乐而闻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