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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工业贸易公司从1991年开始出口“玫瑰”牌电风扇,并于1995年1月前往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玫瑰”牌商标的专用权。其后在国内及香港几家较有影响的大报纸上刊登广告,... 甲工业贸易公司从1991年开始出口“玫瑰”牌电风扇,并于1995年1月前往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玫瑰”牌商标的专用权。其后在国内及香港几家较有影响的大报纸上刊登广告,其产品随之销往欧洲、非洲、中东等地。1998年,香港乙贸易公司与国内丙机械公司签定了生产吊扇的合同,合同约定:由机械公司负责生产,由香港乙贸易公司提供 “红玫瑰”牌商标,其生产的产品一部分向国内市场销售,一部分由香港乙贸易公司负责向国外市场销售。1999年起,香港乙贸易公司向中东出口由机械公司生产的“红玫瑰”吊扇,因其价较低,其产品十分畅销,严重影响了甲公司的产品销路。为此,甲贸易公司要求机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但机械公司未予。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机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问:⒈甲公司是否有理由诉丙机械公司?
⒉香港乙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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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店小二鲁鲁
2010-12-04 · TA获得超过58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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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没有理由起诉丙机械公司。丙公司仅仅是生产产品,红玫瑰商标是有香港乙公司提供的,所以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侵犯甲公司在大陆地区的商标权起诉乙,但没有理由起诉甲。
如果,丙公司参与了商标标牌的制作、商标标牌附加在产品上以及这个产品在大陆地区的销售,那么甲有理由起诉丙。
2 丙应该对其在大陆地区侵犯甲商标权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注:乙不需要承担在大陆地区以外的地区使用红玫瑰的责任。乙在大陆之外没有侵犯甲的商标权
商标驳回复审
2010-12-03 · TA获得超过126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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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甲公司没有有理由诉丙机械公司,因为丙机械公司没有销售的权利,委托的产品在国外销售,甲工业贸易公司也没在国外注册商标。⒉香港乙公司应承担商标侵权的责任,因为“玫瑰”与“红玫瑰”是近似商标,“红玫瑰”在国内没有注册。

参考资料: http://blog.sina.com.cn/shangbiaobo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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