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小时工作制 两班倒 应该订立何种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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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每个回答都超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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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小时工作制两班倒应该订立普通的劳动合同,超过8小时的,应当算加班,加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一、《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台海网2017年4月28日讯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每天工作12小时,不主张加班费。

昨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认为,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被告公司不必支付平时的加班工资,但应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被告是厦门一家物业公司,该公司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对车库秩序维护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年多前,阿强入职该物业公司,工作岗位为维序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计时工资制,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为1500元。平时,阿强早班时间为8点至20点,晚班时间为20点至次日8点,每周休息一天。

阿强入职后,2015年9月3日、9月27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的国家法定节假日,阿强均有上班。

后来,阿强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物业公司为阿强发放工资至当月,并支付9、10月份节假日加班费。

随后,阿强申请劳动仲裁,经裁决:物业公司应支付阿强从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452.28元。

阿强不服仲裁,又向法院起诉。阿强认为,劳动合同虽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实际却是“标准工时制”,公司严格要求其固定时间打卡上下班,公司已不能再行使免于支付其除法定节假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权利。现公司以虚假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条款为由,拒绝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行为,并不公平。

因此,阿强请求判决撤销劳动合同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条款,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10407元。

集美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经许可对秩序维护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阿强本人也在《员工本人同意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签名表》上签了名。因此,阿强关于撤销劳动合同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条款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不过,阿强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物业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其相应的工资报酬。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扣除物业公司已支付的加班工资,物业公司还应再支付阿强加班工资差额452.28元。

法官说法

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要付法定假日加班费

法官介绍,依照《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支付工资报酬。”

因此,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主张法定休假日加班费,法院应予支持,而主张平时的加班工资则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台海网-每天工作12小时没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公司不必支付平时加班工资

劳动法咨询师韩飞
高粉答主

推荐于2017-09-23 · 劳动案件远程代理开创者
劳动法咨询师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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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小时工作制两班倒应该订立普通的劳动合同,超过8小时的,应当算加班,加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一、《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 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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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3 · TA获得超过66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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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普通劳动合同,超过8小时算加班,多出的四小时走双倍工资就成了,合同中约定明确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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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简单的事情
2010-12-03 · TA获得超过1.4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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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综合计时制”

综合计时有以下特点:
1. 实行综合计时的工厂,有以下豁免:1)七天有一天休息;2)每天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在工人体力能承受的条件下)
2.可以连续工作,直到将全年的综合时间用完为止。以工厂每周按60小时(每周6天×10小时/天=60小时)计算,在综合计时下,工厂只能工作40周以及40小时的正常工作(40周×60小时+40小时=2440小时)。这意味工厂一年有11周和20小时不能再上班,无论是否手头有订单。
3.对于超出每周40小时的加班,工厂只需支付平时薪资的150%,而无论该加班时间是在周六或周日;但对于法定假日的加班,工厂必须按平时薪资的300%支付工人。

但是许多欧美客户是不接受七天没有一天休息,也不接受周六或周日的加班工资按150%来支付。而且一般工厂都不会冒险按以上三点操作。

实行综合加班计时制,必须经劳动部门批准。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关子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5 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其工时是按全年总工时来计算,以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加上加班总时限,为全年的最高工作时间,不可超过。
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为:20.83天/月×12月×8小时/天=2000小时;
全年加班时限:36小时/月×12月=432小时;
全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432小时;
半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1216小时;
则全年正常上班时间加上加班时间不超过2432小时,则属于合法。而超过2432小时,则为综合加班超时,属于违规行为。而不是单独计算加班时间是否超过43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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