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政府债券
领导让我在网上找一下如何发行政府债券的资料,在百度里搜了,没找到!请知道的同胞们赐教!!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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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发债主体而言
(1)由于省、自治区是由许多独立的城市和村、镇所组
成,而城市则相对独立且对自身的发债需求更了解,从而使
发债资金安排更合理、使用更有效。所以,我国地方债券市
场的发行主体应以城市政府或城市市政公司为主,省、自治
区政府一般不宜作为发债主体。如果以省、自治区政府作为
地方债券的发行人,然后将筹集资金分配给不同地区(或城
市)分别使用,各地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只是使地方债券
的发行多了一道程序,并无实质意义;如果确需以省、自治
区政府的名义发债,那也应该仅限于为省、自治区内连结不
同地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筹资。
(2)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还必须满足一些基本条
件:如经常性预算平衡,至少两年没有赤字;有良好的资
信,能及时履行各项支付义务;具有一定的抵御风险的能力
等等。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必须硬化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
的约束,谨防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造成其财政支出的无度
和失控。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存在着预算约束软化,经
济行为行政化,具有较强的投资冲动和投资行为短期化等问
题。因而主观上有发债的强烈动机。但从全社会来看,一定
时期内可用于政府融资的资金是有限的,特别是地方政府融
资规模受制于地方财政实力。因此,有必要把地方政府的融
资数量、发债规模限定在适当的水平上,有必要采取有效措
施对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约束,以达到实现宏
观经济稳定和促进地方经济良性发展的双重目标。比如,以
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地方债券的发行主体资格、适用范围、
规模以及偿债机制等做出严格的规定;建立地方政府债券的
发行审批制度,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额度、期限
和利率实现严格的许可制度,从宏观上确定地方政府债券总
量,使之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特别是要严格监
督、控制发债资金的使用方向,严格禁止直接或间接地投资
于各种高风险项目,避免引发地方债务危机和新的地方财政
困难,还可以由中介机构对各级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进行信
誉评级并及时公布评级结果,增加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透明
度。
2·在发行步骤上。
(1)如果还不能一下过渡到由地方政府自主发债,那么
可以考虑先由中央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待时机和条
件成熟以后,如地方政府已经拥有较高的信用度和具备完善
的债券发行和流通的外部环节时,再让地方政府发债。由中
央政府代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好处在于,可以间接提高地
方政府的信用度,有利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推销。因
为,一个国家,中央政府的信用等级是最高的,其发行债券
甚至被认为是一种零风险债券,因而总是受到市场投资者的
青睐。不过有必要强调的是,中央政府代理地方政府发行债
券,仅仅是一种代理行为,通过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交由
地方政府用于地方经济建设,其产生的收益归地方所有,中
央政府不使用这些资金,自然不承担这些债务到期的还本付
息的责任。不过,在坚持地方政府还本付息的基本原则下和前提下,可以考虑地方政府由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财政进行适度贴息———贴息的多少可以根据项目具体的情况以及中央的财力而定,以减轻地方政府的还款压力。总之,无论是中央政府代理地方政府发债还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发债,首先要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地方政府在申请发行债券的时候,必须结合自身的收入情况、还债能力等因素慎重权衡,而不能盲目地争指标、争项目、争资源。
(2)地方政府在运用资金时必须充分考虑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效益能够按期还本付息,这也就要十分注重资金的投向———发行地方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交通、煤气、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上下水管网、大型水利工程、文化教育和医疗保健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而不能用于平衡经常性支出的赤字,不能用于纯经营性和盈利性项目的基础设施(如一般电信项目),也不能用于对当地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
(3)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绝不能让地方政府一哄而上,造成债券市场秩序紊乱,可以先选择一些经济基础较好,财力比较雄厚,市场规模较大的有条件、有能力、发达的大中城市进行地方债券发行的试点;鉴于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西部开发战略,也可以考虑选择个别西部城市进行试点,以积累经验后在全国推广。
3·从发行条件来看。考虑到基础设施建设周期较长的特点,地方债券的期限以中长期为主,包括3年、5年、8年甚至更长期限,待取得经验以后,再考虑发行短期地方债券;地方债券的发行利率,不能简单与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挂钩,而应根据债券的资信等级、风险大小等因素来确定,其结果是,不同地方所发行的地方债券利率水平可能存在很大差别;地方债券的发行规模可以根据地方财政收入、经济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必须受到较为严格的宏观管理和控制,要经过细致的测算严密的论证,并经过地方人大的审批,以防止地方发债的失控,造成债务危机;地方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公募的方式,通过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来完成,也可以采取私募的方式发行。
4·在偿还和交易方面。地方债券的偿还资金,可以是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停车场、水厂等)自身的收入,也可以是地方财政收入,可以从每年的地方财政收入中提取和建立偿债基金,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发新债来还旧债的方式;至于地方债券的交易,由于地方债券具有较强的区域性和地方性,因而应集中在柜台交易。
5·在监督管理方面。发行地方债券市场进行融资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涉及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问题,因此,必须制定系统的地方政府融资计划,对地方政府的债券融资进行规范化的管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地方债券的发行、交易涉及到许多方面和环节,所以地方债券的发行应该通过多个部门来承担。有必要强调的是,发展我国地方债券市场,必须逐步建设和完善有利于地方债券市场开放的外部市场环境。实践证明,拥有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建立一个活跃的、规范的和具有高度流动性的地方债券市场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1)由于省、自治区是由许多独立的城市和村、镇所组
成,而城市则相对独立且对自身的发债需求更了解,从而使
发债资金安排更合理、使用更有效。所以,我国地方债券市
场的发行主体应以城市政府或城市市政公司为主,省、自治
区政府一般不宜作为发债主体。如果以省、自治区政府作为
地方债券的发行人,然后将筹集资金分配给不同地区(或城
市)分别使用,各地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只是使地方债券
的发行多了一道程序,并无实质意义;如果确需以省、自治
区政府的名义发债,那也应该仅限于为省、自治区内连结不
同地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筹资。
(2)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还必须满足一些基本条
件:如经常性预算平衡,至少两年没有赤字;有良好的资
信,能及时履行各项支付义务;具有一定的抵御风险的能力
等等。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必须硬化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
的约束,谨防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造成其财政支出的无度
和失控。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存在着预算约束软化,经
济行为行政化,具有较强的投资冲动和投资行为短期化等问
题。因而主观上有发债的强烈动机。但从全社会来看,一定
时期内可用于政府融资的资金是有限的,特别是地方政府融
资规模受制于地方财政实力。因此,有必要把地方政府的融
资数量、发债规模限定在适当的水平上,有必要采取有效措
施对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约束,以达到实现宏
观经济稳定和促进地方经济良性发展的双重目标。比如,以
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地方债券的发行主体资格、适用范围、
规模以及偿债机制等做出严格的规定;建立地方政府债券的
发行审批制度,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额度、期限
和利率实现严格的许可制度,从宏观上确定地方政府债券总
量,使之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特别是要严格监
督、控制发债资金的使用方向,严格禁止直接或间接地投资
于各种高风险项目,避免引发地方债务危机和新的地方财政
困难,还可以由中介机构对各级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进行信
誉评级并及时公布评级结果,增加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透明
度。
2·在发行步骤上。
(1)如果还不能一下过渡到由地方政府自主发债,那么
可以考虑先由中央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待时机和条
件成熟以后,如地方政府已经拥有较高的信用度和具备完善
的债券发行和流通的外部环节时,再让地方政府发债。由中
央政府代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好处在于,可以间接提高地
方政府的信用度,有利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推销。因
为,一个国家,中央政府的信用等级是最高的,其发行债券
甚至被认为是一种零风险债券,因而总是受到市场投资者的
青睐。不过有必要强调的是,中央政府代理地方政府发行债
券,仅仅是一种代理行为,通过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交由
地方政府用于地方经济建设,其产生的收益归地方所有,中
央政府不使用这些资金,自然不承担这些债务到期的还本付
息的责任。不过,在坚持地方政府还本付息的基本原则下和前提下,可以考虑地方政府由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财政进行适度贴息———贴息的多少可以根据项目具体的情况以及中央的财力而定,以减轻地方政府的还款压力。总之,无论是中央政府代理地方政府发债还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发债,首先要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地方政府在申请发行债券的时候,必须结合自身的收入情况、还债能力等因素慎重权衡,而不能盲目地争指标、争项目、争资源。
(2)地方政府在运用资金时必须充分考虑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效益能够按期还本付息,这也就要十分注重资金的投向———发行地方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交通、煤气、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上下水管网、大型水利工程、文化教育和医疗保健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而不能用于平衡经常性支出的赤字,不能用于纯经营性和盈利性项目的基础设施(如一般电信项目),也不能用于对当地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
(3)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绝不能让地方政府一哄而上,造成债券市场秩序紊乱,可以先选择一些经济基础较好,财力比较雄厚,市场规模较大的有条件、有能力、发达的大中城市进行地方债券发行的试点;鉴于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西部开发战略,也可以考虑选择个别西部城市进行试点,以积累经验后在全国推广。
3·从发行条件来看。考虑到基础设施建设周期较长的特点,地方债券的期限以中长期为主,包括3年、5年、8年甚至更长期限,待取得经验以后,再考虑发行短期地方债券;地方债券的发行利率,不能简单与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挂钩,而应根据债券的资信等级、风险大小等因素来确定,其结果是,不同地方所发行的地方债券利率水平可能存在很大差别;地方债券的发行规模可以根据地方财政收入、经济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必须受到较为严格的宏观管理和控制,要经过细致的测算严密的论证,并经过地方人大的审批,以防止地方发债的失控,造成债务危机;地方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公募的方式,通过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来完成,也可以采取私募的方式发行。
4·在偿还和交易方面。地方债券的偿还资金,可以是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停车场、水厂等)自身的收入,也可以是地方财政收入,可以从每年的地方财政收入中提取和建立偿债基金,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发新债来还旧债的方式;至于地方债券的交易,由于地方债券具有较强的区域性和地方性,因而应集中在柜台交易。
5·在监督管理方面。发行地方债券市场进行融资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涉及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问题,因此,必须制定系统的地方政府融资计划,对地方政府的债券融资进行规范化的管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地方债券的发行、交易涉及到许多方面和环节,所以地方债券的发行应该通过多个部门来承担。有必要强调的是,发展我国地方债券市场,必须逐步建设和完善有利于地方债券市场开放的外部市场环境。实践证明,拥有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建立一个活跃的、规范的和具有高度流动性的地方债券市场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参考资料: 彭 晔,刘春湘,刘 谊《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几点思考》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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