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急急急
1985年5月,被告乙某(当时14岁)因急事向原告甲某借钱,甲某因与被告的哥哥关系好,遂将现金100元、又从银行取款1374元,共计1474元借给被告,并商定4到9个月内...
1985年5月,被告乙某(当时14岁)因急事向原告甲某借钱,甲某因与被告的哥哥关系好,遂将现金100元、又从银行取款1374元,共计1474元借给被告,并商定4到9个月内还清,因到期未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起诉到某市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追回此款。
被告之母辩称:被告乙某所借之钱转借给淘金人丙某,丙某下落不明,故无法还钱。被告人未成年,其所实施的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不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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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母辩称:被告乙某所借之钱转借给淘金人丙某,丙某下落不明,故无法还钱。被告人未成年,其所实施的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不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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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被告借款时仅有十四岁,所以其行为超出了其行为能力之外,因此给善意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本案中被告的母亲)承担。
被告借款时仅有十四岁,所以其行为超出了其行为能力之外,因此给善意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本案中被告的母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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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所以要还钱;但甲有过错,要承担过错责任。所以,监护人可以少还一部分,这部分由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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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告为14周岁,1347超过其承担责任的范围,这是双方的合同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应由原告承担赔偿,但又因被告的系是成年人,具有认知能力,所以被告也有过错,融情于理这两个是亲兄弟关系,所以法院改判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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