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以下题目的案例分析。尽量详细。谢谢

1。我西北某市某出口公司于某年1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12月25日... 1。我西北某市某出口公司于某年1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12月25日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公司在1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并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1200箱货物全部被焚。该公司只好要求日商将装运期延长15天,重新发货。
2。某公司按FOB与一外商成交,合同规定交货期为12月。12月8日卖方收到买方发来的派船通知,指定船只将于12月18日到达我港口。卖方遂准备好货物于12月16日运到了码头。可是直至12月26日船舶仍无踪影,当晚发生火灾,使我出口公司货物遭到严重损失。该项损失应由谁承担?
3。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
4。一份CFR合同,A公司卖3000吨小麦给B公司,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5000吨散装小麦装船,其中的3000吨属于卖给B公司的,货抵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A公司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受载船只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损失了3000吨,其余20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买方提货时,卖方宣称3000吨小麦已全部灭失,而且按FOB合同,货物风险已在装运港越过船弦时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5。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吨,每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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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人家
推荐于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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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笔者没提问题,不好回答。
2、答:根据《2000通则》,FOB术语属于装运合同,划分风险的界限以“船舷为界”,也就是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者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但该条款还指明了船货衔接义务承担,如果买方按期派船到装运港并给予了卖方充分的通则,而卖方因货未备妥不能及时装运,则卖方应承担为按规定履行合同的后果,如买方延迟派船导致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船交货,则由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该案例中,卖方如期把货物运到港口,买方也及时发来派船通知,但是却不见 船的踪影,导致卖方不能及时装船发货,转移风险。这就说明,买方不是骗子就是假报派船通知,时间船还没联系好只是怕违约合同。故,货物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买方没有做好及时的派船通知活动,导致卖方不必要的损失。
3、运用CFR术语一定要注意船货衔接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稍有延误,在运输过程中受损,而卖方也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漏保,那么所造成的损失卖方不可能免责的,即使也不再风险范围内。所以一定要吸取教训,不同的术语的不同侧重点,以便更好的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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