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包括哪些内容
基本农田包括提供本地粮食基本消费的农田,为强制性不可征用、抛荒、放牧等破坏农业生产行为的固定土地,承包的山场不属于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管护,必须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加强管理,以实现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数量、生态等全方面管护。
优先把城镇周边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城市化进程加快对耕地尤其是对城市周边地区优质耕地的挤占,给子孙后代留下良田沃土。
规划建议:
一是与各类规划相结合: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科学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基本农田专项规划等规划成果,在各类规划协调统一的基础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使其能得以长久保护。
二是与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成果以及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数据相结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成果,将高等优级的耕地划入,同时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在精准地籍的基础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使永久基本农田落位准确,方便管理。
三是与土地整理项目相结合: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是国家投入较大的资金对田、水、路、林、村的全面改造,使整理的耕地达到优质高产良田的标准。因此经过土地整理的耕地须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一是基本农田以规划制度确立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规划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是基本农田以乡镇为单位划定。
《条例》第11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三是基本农田数量不得减少。
《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设立背景
中国城镇周边的耕地,多是长期形成的高产田,在城镇发展的过程中,被钢筋水泥一圈一圈地吃掉,这将会造成严重后果。
中国耕地已由2000年的19.24亿亩减少到2007年的18.26亿亩,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仍要占用一定的土地。但是,在人口增加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社会对农产品需求将呈刚性增长,这就要求中国必须保持必要数量的耕地。为此,中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强化用途管制。
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农田和灌溉用水造成污染,加上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
1、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基本农田由两部分组成:由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组成。
3、所谓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就是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永久性耕地”的那部分。
4、所谓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中规划为在一个阶段内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耕地。
5、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保护方针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三、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我国实行的一项保护耕地的法律制度。它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多少,就必须开垦多少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一、基本农田
1、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基本农田由两部分组成:由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组成。
3、所谓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就是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永久性耕地”的那部分。
4、所谓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中规划为在一个阶段内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耕地。
5、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保护方针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三、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我国实行的一项保护耕地的法律制度。它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多少,就必须开垦多少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山地一般情况下,应该不是基本农田,但也有特殊情况的,比如本地所有的地,基本上都是山地,那条件好一点的山地,在当地可能就属于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了。总之,判断的权威依据是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拓展资料: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的内容如下: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
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
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
蔬菜生产基地;
(四)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
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人基本农田保护
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基本农田
1、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基本农田由两部分组成:由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组成。
3、所谓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就是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永久性耕地”的那部分。
4、所谓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中规划为在一个阶段内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耕地。
5、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保护方针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三、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我国实行的一项保护耕地的法律制度。它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多少,就必须开垦多少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山地一般情况下,应该不是基本农田,但也有特殊情况的,比如本地所有的地,基本上都是山地,那条件好一点的山地,在当地可能就属于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了。总之,判断的权威依据是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