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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离异,因工作繁忙无法照看其四岁幼子王力,故雇请被告周某照看。双方约定,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并包吃包住,被告在原告住处从事照顾王力的工作。2009年12月1号17... 原告赵某离异,因工作繁忙无法照看其四岁幼子王力,故雇请被告周某照看。双方约定,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并包吃包住,被告在原告住处从事照顾王力的工作。2009年12月1号17时左右,被告和王力两人在家,被告将王力置于卧室内,让其独自玩耍,自己到厨房做饭。当日17时30分左右,王力由梳妆台旁的凳子爬上窗户,扒开卧室的窗子,不慎从十四楼摔至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想问的是,上述案例有没有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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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6 · TA获得超过3.1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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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此案没有直接的侵权行为,不存在竞合问题,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讨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都属于民事范畴,该案由于被告的疏忽大意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亡结果,此案如果仅仅依照民事合同问题或者侵权法来解决显然有失公平。应该并入刑事案件处理为宜,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该案由于受雇佣者的疏忽大意,造成了严重后果,法院可能适当减轻处罚,但是我认为不应该仅仅按照民事问题处理
百度网友7819b985eb
2010-12-06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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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请” “双方约定” “从事照顾王力的工作” 呵呵,不了解这些。 法律涉及的内容是与时俱进的,但不变的应(仅仅是应)是公平。
我上百度知道上搜了一下,居然知道了3个概念: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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