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请大家帮忙

他是新加坡人,我丈夫在我怀孕两个多月时就不和我联系了,现在小孩已经20个月了,已经两年多无联系了。从结婚到现在小孩出生,他没有给过我任何的生活费,对我们母女俩更是不管不问... 他是新加坡人,我丈夫 在我怀孕两个多月时就不和我联系了,现在小孩已经20个月了,已经两年多无联系了。
从结婚到现在小孩出生 ,他没有给过我任何的生活费,对我们母女俩更是不管不问。
我们没有共同财产,所以没有财产分割, 我想请教大家 ,像我这种情况 离婚诉讼一审能否判离,我知道他的家庭住址,以哪种送达方式好些,是邮寄还是公告?律师代理费一般是多少 ?请回答的详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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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忆闭月0h
2010-12-08 · TA获得超过28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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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你们是在哪办理结婚手续的。如果是在国内,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涉外离婚的方式 一、登记离婚 ★ 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 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诉讼离婚 ★ 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 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网友你也太苦了,看我们能否帮忙,别客气。
wei666218
2010-12-07 · TA获得超过200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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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邮寄送达,你这类案件就是送达传票和判决书比较麻烦。律师费只要不涉及财产分割的一般1000左右,经济发达地区可能会略有上浮,这个可以讲价的,只要差别不离谱一般还是能达到共识的。最好找个有这方面工作经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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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家吾方29
2010-12-08 · 超过13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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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一方在国外人身关系的诉讼适用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你可以在你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你们一分居满两年,如果能让法院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根据婚姻法应当判离。
第三,送达恐怕只能公告了。邮寄你也要知道国外的地址啊,并且还要国外认可这种送达形式。
第四,不涉及财产的话,法院的诉讼费200左右。律师费不涉及财产的会少些,不同律师不同标准, 我这边是1万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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