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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育新,男被告:宋美艳,女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原,被告父母{父宋宝利。母王淑兰}共生育3名子女,即长子原告宋育新,长女被告宋美艳,次女宋美丽。宋保利夫妇于1992年...
原告:宋育新,男
被告:宋美艳,女
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原,被告父母{父宋宝利。母王淑兰}共生育3名子女,即长子原告宋育新,长女被告宋美艳,次女宋美丽
。宋保利夫妇于1992年在J市F区S村购买了土瓦结构房屋两间,建筑面积56.80平方米。原告于1997年2月结婚,并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在 。同年9月,宋保利因病去世,其遗产未作分割。宋保利去世后,王淑兰与女儿宋美艳,宋美丽共同生活。1999年,2001年,宋美艳,宋美丽相继结婚,并分别搬出另过,王淑兰独立生活。2003年9月,王淑兰病故。其病故前,于2003年8月15日在医院当着J市F区公证处公证员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将房屋(未曾分割)我应有的部分都留给我的大女儿宋美艳。”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被告宋美艳。王淑兰去世后,其此女宋美丽声明将自己应有的份额房屋产权赠给被告宋美艳。原告宋育新因向被告宋美艳索要自己应有部分房屋产权未果,遂向J市F区任命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父母去世后,留下房屋两间,妹妹宋美艳将房屋产权证拿走,不给我应有的部分,要求分割房屋产权。
被告辩称:母亲临死前立下遗嘱,将房屋留给我,应全部归我所有,没有原告的份额。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房屋产权证书
2,王淑兰遗嘱
3,宋美丽放弃遗产继承声明
4,证人证言
本案就原告宋育新是否有继承权,是否应得到自己应有部分房屋产权论述即可 展开
被告:宋美艳,女
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原,被告父母{父宋宝利。母王淑兰}共生育3名子女,即长子原告宋育新,长女被告宋美艳,次女宋美丽
。宋保利夫妇于1992年在J市F区S村购买了土瓦结构房屋两间,建筑面积56.80平方米。原告于1997年2月结婚,并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在 。同年9月,宋保利因病去世,其遗产未作分割。宋保利去世后,王淑兰与女儿宋美艳,宋美丽共同生活。1999年,2001年,宋美艳,宋美丽相继结婚,并分别搬出另过,王淑兰独立生活。2003年9月,王淑兰病故。其病故前,于2003年8月15日在医院当着J市F区公证处公证员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将房屋(未曾分割)我应有的部分都留给我的大女儿宋美艳。”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被告宋美艳。王淑兰去世后,其此女宋美丽声明将自己应有的份额房屋产权赠给被告宋美艳。原告宋育新因向被告宋美艳索要自己应有部分房屋产权未果,遂向J市F区任命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父母去世后,留下房屋两间,妹妹宋美艳将房屋产权证拿走,不给我应有的部分,要求分割房屋产权。
被告辩称:母亲临死前立下遗嘱,将房屋留给我,应全部归我所有,没有原告的份额。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房屋产权证书
2,王淑兰遗嘱
3,宋美丽放弃遗产继承声明
4,证人证言
本案就原告宋育新是否有继承权,是否应得到自己应有部分房屋产权论述即可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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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有权继承其父遗留的财产,其父生前未留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分割财产。其父遗留的财产应分别在三个子女及其配偶之间分配。
其母去世后,由于遗嘱,且遗嘱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其母的遗留财产,原告无权要求继承。
对于其父去世后未曾分割的遗产,原告是有继承权的,房产是其父遗产的一部分。被告宋美艳认为其母把房产遗留给她个人是错误的,
其母去世后,由于遗嘱,且遗嘱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其母的遗留财产,原告无权要求继承。
对于其父去世后未曾分割的遗产,原告是有继承权的,房产是其父遗产的一部分。被告宋美艳认为其母把房产遗留给她个人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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