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长期病假公司可不可以辞退该员工,有没有什么相应法律依据或条款?

该员工38周岁,于2008年年底入企,2010年9月因突发脑血栓住院,住院期间该职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未间断,但没有工资。因该员工已2个多月没上班(恢复期间)已... 该员工38周岁,于2008年年底入企,2010年9月因突发脑血栓住院,住院期间该职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未间断,但没有工资。因该员工已2个多月没上班(恢复期间)已经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所以公司想辞退该员工,问合不合法,合法的话有什么相关支持的法律条款?住院期间的工资应如何结算?辞退后用发别的费用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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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螺丝钉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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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说的都是干货,快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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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长期病假,根据工作年限享受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

第二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补助费相关的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1997]18号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该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对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且不符合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扩展资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盖辜苟
2018-07-04 · TA获得超过12.5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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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长期病假,根据工作年限享受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拓展资料: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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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长期病假,公司能否辞退员工,应分情况讨论:

1、若在病假期间或者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公司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的;

2、但是,若员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病,且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仍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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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请长期病假,根据工作年限享受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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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yinang
2010-12-08 · TA获得超过636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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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得在其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标准为其平均工资的60-80%,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80%。按照这位员工的工龄,他至少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可以享受,在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如果超出医疗期仍未能上班的,企业可以提前一个月告知解除合同。如果是超出医疗期解除合同的,企业得支付其至少六个月的医疗补助,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具体请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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