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999年11月陈某将自己的电脑借与王某使用。同年12月,王某将该电脑以市场价卖予张某。张某在买该电脑时并不知道该电脑并不为王某所有。陈某在得知这一情形后告知张某,该电脑... 1999年11月陈某将自己的电脑借与王某使用。同年12月,王某将该电脑以市场价卖予张某。张某在买该电脑时并不知道该电脑并不为王某所有。陈某在得知这一情形后告知张某,该电脑为其所有,并要求张某将电脑返还给他,张某表示不同意。两人因此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根据张某的要求追加王某为第三人。
问:该电脑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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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CMCC
推荐于2018-04-30 · TA获得超过2116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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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回答,现在电脑是谁的,现在根据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电脑归张某所有,理由,1、市场价、2不知,善意,3、已经交付
其次是回答合同效力如何,合同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我国合同属于债权,善意取得制度属于法定,而非意定,所以即使没有合同物权也以发生变动。
而就这个合同而言,因为卖方属于无权处分,经过权利人的起诉可以撤销,但是题目中没有提到其起诉理由,根据前后文只能认为是起诉要求返还电脑,不涉及撤销合同,所以这个合同仍然应该是有效力的,本案应该会判决驳回原告也就是陈某要求返还电脑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另行起诉
以上分析是从法律实践角度,因为案例分析是学术角度,可能会有差距,仅供参考
法律支点
2010-12-08 · 超过15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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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如果是给付合理的对价,因认定张是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有效;陈的损失可向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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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40130
2010-12-08 · TA获得超过126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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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存在主观恶意,应该对程某的损失负责。张某是善意第三人,不存在恶意。张某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王某应当赔偿陈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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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yh611
2010-12-08 · TA获得超过31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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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善意取得。由王某向陈某赔偿损失。若张某愿意返回电脑给陈某,陈某需要支付对价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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