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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日,张某要以6000元卖给李某一套音响,但是李某必须给张某书面答复,10月2号晚上10点,李某给张某打电话但无人接听,于是录音留言愿意购买,10月3号上... 2002年10月1日,张某要以6000元卖给李某一套音响,但是李某必须给张某书面答复,10月2号晚上10点,李某给张某打电话但无人接听,于是录音留言愿意购买,10月3号上午李某写书面答复准备下午寄给张某,此时接到张某电话说音响已卖,李某下午将书面答复寄给张某,张某与第二天收到,问:作为张某的律师主张合同不成立的条件?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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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fellow126
2010-12-09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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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不是一个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案例,但本人也乐于回答。
依照合同一般理论,合同在要约人收到承诺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属私法领域,契约自由是其最高信条。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已经达成买卖意向,但又约定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必须有书面承诺,而李某的电话留言并非书面承诺,所以买卖合同尚未成立。在此之前张某当然有权处理自己的私人财产。当李某于3日下午寄出书面承诺时,合同已无签订必要,因为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移,不管张某是否收到书面答复,合同均无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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