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大一法律基础作业

一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五年前死于车祸。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丙出嫁后拒不抚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老人,甲乙主要和儿媳... 一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五年前死于车祸。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丙出嫁后拒不抚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老人,甲乙主要和儿媳丁一起生活,有丁供养。甲于2000年3月去世,留有房屋四间。请问: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哪些人不可以?为什么?

二.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其遗产依照法定继承被分割。
1.其妻甲分得一套房产后改嫁
2其子丙分得一辆汽车后曾与其女友丁
3其女戊取得粮食1万斤,并消耗完毕
现甲重新出现,甲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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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ling4388
2010-12-10 · TA获得超过7174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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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乙、女儿丙和儿媳丁可以。依据《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需要还给他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来自岘山妙语连珠的孟仁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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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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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乙、女儿丙和儿媳丁可以。依据《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需要还给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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