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 题目挺长的...

被告人李某,某县委干部。某日骑自行车下乡工作,路遇一男青年企图抢车。她环顾四周旷无人烟,又天近黄昏,便主动向对方表示,如果想要车只管拿走,但是气筒是别人的,希望留下。得到... 被告人李某,某县委干部。某日骑自行车下乡工作,路遇一男青年企图抢车。她环顾四周旷无人烟,又天近黄昏,便主动向对方表示,如果想要车只管拿走,但是气筒是别人的,希望留下。得到对方允诺后,李动手卸气筒,而抢劫犯则弯下身子检查车子是否好用。李突然趁其不备,用才卸下的气筒朝弯腰低头的抢劫犯后脑猛地一击,将抢劫犯击到在地,并赶忙骑车报案。当李来到最近的一个村子时,只有一户人家从门缝中露出一线灯光,李投奔灯光而去。李向50多岁的女主人说明遭遇后,老太太深表同情,并说天色已晚而派出所较远,邀李当晚留宿她家,明早再去报案。李最终同意。老太太安排自己19岁的女儿陪宿,住在西房(这家是独门独院,院落很小)。抢劫犯姓张,22岁,抢劫未遂反被击昏,天黑后逐渐醒来,悻悻而归。李某借宿的正是他家,主人是他的母亲和妹妹。他一进屋就发现自己抢过的自行车放在院内,急忙问明情况。母亲告知一女青年借宿的情况。张听后十分惊慌,担心明天被女青年告发,急忙问明李某睡觉的位置和方向。老太太说,李某睡在外侧,女儿睡在内侧,头朝北。张摘下窗上铡草用的铡刀,悄悄拨开房门,走进房屋,在黑暗中摸清睡在炕外侧的人头,照脖颈猛砍一刀,又悄声回到北房,对母亲说明真相。
事实上,李某在张的妹妹陪同睡下后,由于傍晚发生的被劫和击倒犯罪的事情,久久不能入睡,加之院小房近,夜寂人静,罪犯母子的谈话、摘铡刀、拨门的声音都听得一清二楚。她极度恐慌,急中生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悄悄将犯罪的妹妹推到土炕的外侧,自己则睡在罪犯妹妹的位置上。张妹劳累一天,又年轻贪睡,睡觉后头挨枕头就进入梦乡,对所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罪犯张某杀死的实际是自己的妹妹。李某乘罪犯及其母抬尸外出之际,骑车到县公安局报案。
问:牺牲他人保全本人生命,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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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huangha
2010-12-11 · TA获得超过753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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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对于牺牲他人保全本人生命是否属于紧急避险不可一概而论。首先从紧急避险角度来观察,传统的刑刑法理论认为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法益必须小于避险受益人因避险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因此,在此案例中肯定不能构成紧急避险,而构成避险过当,应承担故意杀人的责任。新的刑法理论认为,紧急避险损害的法益可与保护的法益相等,但是有例外,比如以他人的性命为代价保护自己的性命是不能被认为紧急避险的不能阻却违法性。因此无论从新的刑法理论还是传统刑法理论来看本案例均不构成紧急避险,而是避险过当,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其次,本案其实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观察,也就是有责性阻却事由中的期待可能性问题。期待可能性大概的意思就是法律不能期待当事人做他不可能或极难做到的事,也就是法不强人所难。由于本案的情景交代不清楚,没有说当事情势很危急李某没有别的选择,因此推定她可以有别的办法脱险,故她是有期待可能性的,所以应当承担责任。最后,关于李某的身份问题其实在本案中并不影响她的定罪问题,但是可以成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heyuxiang0602
2010-12-11 · TA获得超过414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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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当然不构成紧急避险。一方面,紧急避险必须符合避险可行性,即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另一方面,紧急避险的限度必须是保全利益大于损失利益。此案,被告人确实遇到了危险,这种危险男青年人为的。但是此时被告可以采取的避免损害的方式有多种,例如可以逃跑,可以以其他工具防范等等。同时,县委干部牺牲他人生命的做法和紧急避险的保护较大利益的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故而,不构成紧急避险。
但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负相应刑事责任,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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