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的兵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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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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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继续实行府兵制。隋文帝规定:府兵一面在州县落籍,耕种田地,“一与同民”;一方面仍保留军籍,轮番宿卫,从而使府兵制与均田制进一步结合起来。唐朝改进府兵制度。府兵制的组织机构大体沿袭隋朝,十二卫仍为最高领导机关。而基层组织则由隋时鹰扬府改为折冲府。全国共有折冲府640多个,其中关中地区就有261个,形成了内重外轻的军事布局。折冲府下又有团、旅、队、火等。府兵由均田农民中的丁壮充任,定期宿卫京师或戍守边防。不服役时则从事农耕,农闲则进行军事训练。府兵的征调要由中央兵部下发兵符,经与地方军政长官对勘相合以后,才能成行。遇有战事,则命将以出,战事结束,则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免除了将帅专兵之弊。唐代府兵制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寓兵于农”,兵农合一。从均田农民中点兵,兵源较为保证;资粮甲杖自备,把部分军需品转嫁于民,减少了封建国家的开支。第二,中央十二卫督率各府,军府又相对集中在关中地区,京城地区拥兵二十六万,占全部兵力的3倍,形成朝廷“居重驭轻”之势。第三,战士平时有训练,保证了战斗力。有事“命将以出”,事毕“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将帅难以吏兵跋扈。这些特点表明:府兵制有强化中央集权的性质。
唐朝中期,开始实行募兵制。唐朝的府兵制是以农民受田为前提,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唐高宗至玄宗统治时期,土地兼并加剧,赋役滋重,大批农民破产或逃亡,均田制逐渐废弛。随着均田制的废弛,府兵制也逐渐破坏;逃亡农民自不待言,破产农民亦无法承担自备甲杖的负担,于是,兵源成了大问题。另一方面,府兵制本身流弊日增,此时府兵受到了种种奴役,也加速了府兵制的崩溃。开元十一年(723)卫士涣散,朝廷开始实行募兵制,后改称“彍骑”。开元二十五年(737),以募兵代府兵戍边,称“长征健儿”。天宝八年(749),各折冲府已无兵可调,朝廷只好下令停发鱼符敕书,府兵制正式废止。
匿名用户
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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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驻防京城和宫廷的部队统称禁兵或“天子禁军”。从12卫府轮番调来宿卫京城的府兵,称南衙禁兵。单独组建、驻防宫城北门的禁兵,称北衙禁兵。他们最初是从跟随李渊起事的军人中简选3万人组成,称为“元从禁军”(《新唐书·兵志》),系父子相代,专事宫城宿卫。以后,太宗又从中选善骑者百人,供戍卫、田猎之用,号“百骑”。另置北衙 7营,选骁壮者,于玄武门左右屯营,号“飞骑”。高宗时,置左、右羽林军。武则天时,改“百骑”为“千骑”;中宗时,改“千骑”为“万骑”,分左、右营;玄宗时,增左、右龙武军;肃宗后,也多有更易。禁兵一般是召募来的,历来骄惰怯弱,后受宦官控制,更加腐败。但是,唐朝后期主要靠禁兵维持残局。
 唐初,驻防边境的军事机构称镇、戍。镇与戍均有上、中、下之分。上镇 500人、中镇300人、下镇300人以下,每镇设镇将、镇副各 1人。上戍50人、中戍30人、下戍30人以下,每戍设戍主、戍副各 1人。此外,在少数地方,大者设军,小者设守捉,各设使和副使统领,有的由州刺史兼任使职。地方兵中多为各地轮番到边境戍守的戍卒,称“防人”, 3年一代,自备资粮;另有少数召募来的兵,称“防丁”或“丁防”。玄宗时,在戍卒中召募能更住 3年者,官给赐物;后又召募长期从军的健儿,称“长征健儿”,资粮等均由官给,称为“官健”,是由国家供养的职业军人。后期,地方藩镇的军人主要是这类“官健”。从武则天时期起,北边部分州还建立一些民众武装,称团结兵,其他地区也有土镇、土团、团练等。团结兵一般是“选丁户殷赡,身材强壮者充之”(《唐六典·尚书兵部》)。官府给予身粮、酱菜,免其征赋。主要任务是配合军队防卫边疆。他们由州刺史或节度使统辖。
 唐朝还制定了比较完备的军事法律,如《卫禁律》、《擅兴律》、《捕亡律》、《宫卫令》、《军防令》、《兵部式》、《兵部格》,对军人的职守、赏罚等有较详细的规定,凡违犯了“令”、“式”中的有关规定,就要依“律”、“格”给予惩处。
 唐末,各节度使控制地方政权,凭借其拥有的土地、人丁、财赋,豢养大批军队,与朝廷抗衡,改变了“内重外轻”的态势。安史之乱以后,割据日甚,以致“方镇相望于内地,大者连州十余,小者犹兼三四”,“自国门以外,皆分裂于方镇矣”(《新唐书·兵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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