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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控制区,是根据航空安全需要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器维修区和货物存放区等。
机场控制区和其内部功能区的范围及其通道的划定或者调整,由机场管理机构和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决定。机场控制区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出示有效的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并服从警卫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的通行证件,由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由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
扩展资料:
机场控制地区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1、无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
2、携带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进入候机楼、乘坐航空器或者在行李、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托运;
3、强行登、占航空器;
4、攀(钻)越、损毁机场围界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损毁明显标志;
5、放养牲畜、狩猎、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6、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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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控制区是为了空防安全而设定的禁区,机场控制区包括:停机坪、跑道、滑行道、巡场道、廊桥、飞机、候机楼行李分拣装卸区、候机楼候机/到达隔离区、货运货物存放区。
候机楼候机/到达隔离区就是候机楼过了安检,里面的区域。旅客登机或下机时才能够进入候机楼候机/到达隔离区、廊桥和飞机。其他人只有佩带有相关的区域的通行证才能进入机场控制区。 当然,领导除外。
候机楼候机/到达隔离区就是候机楼过了安检,里面的区域。旅客登机或下机时才能够进入候机楼候机/到达隔离区、廊桥和飞机。其他人只有佩带有相关的区域的通行证才能进入机场控制区。 当然,领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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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监督已根据本条例第35条指定某范围为禁区,处长、获授权人员或获处长授权如此行事的人可—
(a)借口头或书面命令—
(i)禁止任何人、动物、车辆或物品在任何时间或在某指明时间内进入或被带进该禁区;
(ii)要求将任何动物、车辆或物品从该禁区内的某地方移至该禁区内的另一地方;
(iii)要求从该禁区移走任何动物、车辆或物品;
(iv)要求任何人离开该禁区;
(b)将他认为构成任何形式的障碍的任何动物、车辆或物品从该禁区内的某地方移至该禁区内的另一地方。
第4条 禁止无通行证而进入禁区等情况 版本日期 22/06/1998
第II部 禁区—个人通行证
除本规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非随身携有就有关禁区而发予他的有效通行证,或由获发证当局授权可陪同他人进入该范围的通行证持有人陪同,否则不得进入或留在该禁区内。
第5条 真正乘客及空勤人员的豁免 版本日期 22/06/1998
(1)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第4条的条文不适用于—
(a)任何正经过禁区内任何入境控制通道或登机范围或为香港海关的目的而设的范围,并且符合以下说明的真正空勤人员或真正飞机乘客—
(i)该等人员或乘客是从飞机下机的;或
(ii)他们是某飞机的空勤人员或飞机乘客,而他们经过上述地方是为了登上该飞机;
(b)任何在禁区内过境或转机乘客区等候下一航程的真正飞机乘客。
(2)任何人除非是—
(a)管有由其雇主发出的有效空勤人员身分证或按照适当的国际公约发出的有效空勤人员证书的空勤人员(军用飞机的军事空勤人员除外);
(b)管有有效军事身分证明文件的军用飞机军事空勤人员;
(c)管有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效登机证的离境乘客或过境或转机乘客;或
(d)管有有效旅行证件的入境乘客,否则不得凭借第(1)款而获豁免受第4条的条文所规限。
第6条 通行证须佩带在外衣上 版本日期 22/06/1998
通行证持有人须在进入、留在或离开禁区时—
(a)将该通行证佩带在其外衣上的显眼位置;
(b)遵从规限该通行证的发出的条件;
(c)遵从下述的人向他发出的一切合理指令—
(i)发证当局或获发证当局书面授权发出该等指令的人;
(ii)任何获授权人员。
第7条 通行证的发出 版本日期 22/06/1998
(1)经理须按照处长批准的条件,向下述的人发出通行证—
(a)受其雇用于机场禁区工作的每一个人;
(b)处长指定的任何公职人员;
(c)任何因本身业务关系需不时进入机场禁区的其他人。
(2)机场租户须按照处长批准的条件,向下述的人发出通行证—
(a)受其雇用于租户禁区工作的每一个人;
(b)处长指定的任何公职人员;
(c)任何因本身业务关系需不时进入租户禁区的其他人。
第8条 向处长呈交通行证持有人的详细资料 版本日期 22/06/1998
(1)经理在根据第7(1)条向某人发出通行证前,须将该人的个人详细资料呈交处长,而处长须决定是否有理由使该人基于任何与机场保安有关的原因而不适合进入机场禁区。
(2)凡处长在作出适当的查讯后,认为没有理由使该人不适合进入机场禁区,处长须通知经理,而在接获通知后,经理可向该人发出通行证。
(3)凡处长认为该人不应即时可进入机场禁区,处长须将此事通知经理,并指明一段该人不可进入机场禁区的期间,而在接获通知后,经理须将发出通行证一事延迟至该期间之后。
(4)处长可规定机场租户全面地或在处长指明的情况下遵从第(1)至(3)款。
第9条 取消或暂时吊销通行证 版本日期 22/06/1998
(1)如有下述情况,发证当局除遵从第8条的规定外,亦须将通行证暂时吊销一段由发证当局决定的期间或取消通行证—
(a)该通行证持有人或第10(2)条所提述的人(如适用)已违反任何一项规限该通行证的发出的条件;
(b)该通行证持有人或第10(2)条所提述的人(如适用)已违反本规例某条文;
(c)发证当局信纳该通行证已遗失、损毁或污损;
(d)发证当局相信该通行证持有人不需要或不再需要凭借该通行证而享有的进入权。
(2)凡处长认为任何通行证持有人不再是适合进入禁区的人,处长须通知发证当局,而发证当局在接获通知后,须取消该通行证。
第10条 交回已被取消或暂时吊销的通行证 版本日期 22/06/1998
(1)凡发证当局取消或暂时吊销通行证,他须通知有关的通行证持有人,而该通行证持有人在接获通知后,须即时将该通行证交回发证当局,但如在接获通知前,该通行证持有人已根据第12条通知发证当局该通行证已遗失,则属例外。
(2)凡申请通行证的人是该通行证持有人的雇主或与该通行证持有人有其他联系的人,而该通行证是发给该申请人或透过该申请人发出的,则第(1)款适用于该申请人而非该通行证持有人。
第11条 不再受雇或其他情况而交回通行证 版本日期 22/06/1998
通行证持有人凡—
(a)不再受雇于发证当局,他须即时将该通行证交回发证当局;
(b)不再受雇于代他申请通行证的人或不再与该人有其他联系,他须即时将该通行证交回该人。
第12条 遗失通行证 版本日期 22/06/1998
凡通行证遗失—
(a)该通行证持有人;或
(b)如该通行证是由其持有人的雇主或与该持有人有其他联系的人申请,获发证的人,须即时将遗失该通行证一事通知发证当局及香港警察。
第13条 无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不得驶入机场禁区或在机场禁区内行驶 版本日期 22/06/1998
第III部 机场禁区—车辆通行证
除本规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
(a)驾驶车辆进入机场禁区或在机场禁区内驾驶车辆;
(b)致使或准许车辆驶入机场禁区或在机场禁区内行驶;
(c)在机场禁区内使用车辆或致使或准许车辆在机场禁区内使用,但如该车辆已领有该机场禁区的有效通行证并且该通行证是以下述方式展示,则不在此限—
(i)如该车辆装有挡风玻璃,则以能从车辆前方清楚看见的方式,展示在挡风玻璃上;或
(ii)如该车辆没有挡风玻璃,则以能从车辆前方清楚看见的方式,展示在该车辆上驾驶座位前面的显眼位置。
(a)借口头或书面命令—
(i)禁止任何人、动物、车辆或物品在任何时间或在某指明时间内进入或被带进该禁区;
(ii)要求将任何动物、车辆或物品从该禁区内的某地方移至该禁区内的另一地方;
(iii)要求从该禁区移走任何动物、车辆或物品;
(iv)要求任何人离开该禁区;
(b)将他认为构成任何形式的障碍的任何动物、车辆或物品从该禁区内的某地方移至该禁区内的另一地方。
第4条 禁止无通行证而进入禁区等情况 版本日期 22/06/1998
第II部 禁区—个人通行证
除本规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非随身携有就有关禁区而发予他的有效通行证,或由获发证当局授权可陪同他人进入该范围的通行证持有人陪同,否则不得进入或留在该禁区内。
第5条 真正乘客及空勤人员的豁免 版本日期 22/06/1998
(1)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第4条的条文不适用于—
(a)任何正经过禁区内任何入境控制通道或登机范围或为香港海关的目的而设的范围,并且符合以下说明的真正空勤人员或真正飞机乘客—
(i)该等人员或乘客是从飞机下机的;或
(ii)他们是某飞机的空勤人员或飞机乘客,而他们经过上述地方是为了登上该飞机;
(b)任何在禁区内过境或转机乘客区等候下一航程的真正飞机乘客。
(2)任何人除非是—
(a)管有由其雇主发出的有效空勤人员身分证或按照适当的国际公约发出的有效空勤人员证书的空勤人员(军用飞机的军事空勤人员除外);
(b)管有有效军事身分证明文件的军用飞机军事空勤人员;
(c)管有有效旅行证件及有效登机证的离境乘客或过境或转机乘客;或
(d)管有有效旅行证件的入境乘客,否则不得凭借第(1)款而获豁免受第4条的条文所规限。
第6条 通行证须佩带在外衣上 版本日期 22/06/1998
通行证持有人须在进入、留在或离开禁区时—
(a)将该通行证佩带在其外衣上的显眼位置;
(b)遵从规限该通行证的发出的条件;
(c)遵从下述的人向他发出的一切合理指令—
(i)发证当局或获发证当局书面授权发出该等指令的人;
(ii)任何获授权人员。
第7条 通行证的发出 版本日期 22/06/1998
(1)经理须按照处长批准的条件,向下述的人发出通行证—
(a)受其雇用于机场禁区工作的每一个人;
(b)处长指定的任何公职人员;
(c)任何因本身业务关系需不时进入机场禁区的其他人。
(2)机场租户须按照处长批准的条件,向下述的人发出通行证—
(a)受其雇用于租户禁区工作的每一个人;
(b)处长指定的任何公职人员;
(c)任何因本身业务关系需不时进入租户禁区的其他人。
第8条 向处长呈交通行证持有人的详细资料 版本日期 22/06/1998
(1)经理在根据第7(1)条向某人发出通行证前,须将该人的个人详细资料呈交处长,而处长须决定是否有理由使该人基于任何与机场保安有关的原因而不适合进入机场禁区。
(2)凡处长在作出适当的查讯后,认为没有理由使该人不适合进入机场禁区,处长须通知经理,而在接获通知后,经理可向该人发出通行证。
(3)凡处长认为该人不应即时可进入机场禁区,处长须将此事通知经理,并指明一段该人不可进入机场禁区的期间,而在接获通知后,经理须将发出通行证一事延迟至该期间之后。
(4)处长可规定机场租户全面地或在处长指明的情况下遵从第(1)至(3)款。
第9条 取消或暂时吊销通行证 版本日期 22/06/1998
(1)如有下述情况,发证当局除遵从第8条的规定外,亦须将通行证暂时吊销一段由发证当局决定的期间或取消通行证—
(a)该通行证持有人或第10(2)条所提述的人(如适用)已违反任何一项规限该通行证的发出的条件;
(b)该通行证持有人或第10(2)条所提述的人(如适用)已违反本规例某条文;
(c)发证当局信纳该通行证已遗失、损毁或污损;
(d)发证当局相信该通行证持有人不需要或不再需要凭借该通行证而享有的进入权。
(2)凡处长认为任何通行证持有人不再是适合进入禁区的人,处长须通知发证当局,而发证当局在接获通知后,须取消该通行证。
第10条 交回已被取消或暂时吊销的通行证 版本日期 22/06/1998
(1)凡发证当局取消或暂时吊销通行证,他须通知有关的通行证持有人,而该通行证持有人在接获通知后,须即时将该通行证交回发证当局,但如在接获通知前,该通行证持有人已根据第12条通知发证当局该通行证已遗失,则属例外。
(2)凡申请通行证的人是该通行证持有人的雇主或与该通行证持有人有其他联系的人,而该通行证是发给该申请人或透过该申请人发出的,则第(1)款适用于该申请人而非该通行证持有人。
第11条 不再受雇或其他情况而交回通行证 版本日期 22/06/1998
通行证持有人凡—
(a)不再受雇于发证当局,他须即时将该通行证交回发证当局;
(b)不再受雇于代他申请通行证的人或不再与该人有其他联系,他须即时将该通行证交回该人。
第12条 遗失通行证 版本日期 22/06/1998
凡通行证遗失—
(a)该通行证持有人;或
(b)如该通行证是由其持有人的雇主或与该持有人有其他联系的人申请,获发证的人,须即时将遗失该通行证一事通知发证当局及香港警察。
第13条 无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不得驶入机场禁区或在机场禁区内行驶 版本日期 22/06/1998
第III部 机场禁区—车辆通行证
除本规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
(a)驾驶车辆进入机场禁区或在机场禁区内驾驶车辆;
(b)致使或准许车辆驶入机场禁区或在机场禁区内行驶;
(c)在机场禁区内使用车辆或致使或准许车辆在机场禁区内使用,但如该车辆已领有该机场禁区的有效通行证并且该通行证是以下述方式展示,则不在此限—
(i)如该车辆装有挡风玻璃,则以能从车辆前方清楚看见的方式,展示在挡风玻璃上;或
(ii)如该车辆没有挡风玻璃,则以能从车辆前方清楚看见的方式,展示在该车辆上驾驶座位前面的显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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