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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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提法在党的十七大上写入党章,其内容是四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中“相适应”一句既是基本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基本方针的总体目标。

宗教的历史就是一个反映社会、影响社会,又适应现实社会的历史。如果某种宗教不愿或不能适应现实社会,它就不可避免会走向消亡。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基本层面的要求是宗教界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服从政府依法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教徒首先是公民,享有公民的各项权利,也要尽到公民的各种义务。

在我们国家,不允许有法外之宗教,也不允许有法外之教徒。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只要爱国守法,就基本做到了“相适应”。我国宗教界有着爱国主义的光荣传统,新中国建立以来,不断增强爱国热情,维护国家利益,主动投入国家建设进程。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要主动配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引导信众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坚持政教分离,反对境外利用宗教搞渗透和分裂活动的图谋,在事关祖国统一、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等重大政治问题上与党和国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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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将长期存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项长期、系统、艰巨的工程。我们建议整合党政宗教工作部门、宗教界、学术界等多方力量,遵循人类宗教现象内在规律,结合中国宗教的传统,及时作出方向性、前瞻性、战略性思考,深入阐释“相适应”的内涵、要求和途径。

当前有必要强调坚持外来宗教中国化的传统,防止“去中国化”、“逆本土化”倾向的发生和扩散。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宗教组织兴办公益慈善事业所涉及法律问题,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利用国民教育资源,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特别是中青年的国民教育水平,引导他们自觉关注、参与和服务社会。党政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在引领“相适应”的过程中,不断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建立在爱国主义基础上的统一战线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统战部网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创作者hWecaOoI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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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提法在党的十七大上写入党章,其内容是四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中“相适应”一句既是基本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基本方针的总体目标。

宗教的历史就是一个反映社会、影响社会,又适应现实社会的历史。如果某种宗教不愿或不能适应现实社会,它就不可避免会走向消亡。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基本层面的要求是宗教界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服从政府依法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教徒首先是公民,享有公民的各项权利,也要尽到公民的各种义务。

在我们国家,不允许有法外之宗教,也不允许有法外之教徒。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只要爱国守法,就基本做到了“相适应”。我国宗教界有着爱国主义的光荣传统,新中国建立以来,不断增强爱国热情,维护国家利益,主动投入国家建设进程。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要主动配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引导信众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坚持政教分离,反对境外利用宗教搞渗透和分裂活动的图谋,在事关祖国统一、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等重大政治问题上与党和国家保持一致。

“相适应”的第二个层面,要求宗教界不仅满足信众信仰上的需求,还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多做有益于民众幸福、社会和谐的事。近些年宗教界积极开展公益慈善事业,支持教育卫生事业,保护文物,保护自然环境,参与抗灾活动。

随着社会发展,宗教界要进一步丰富参与公益事业的形式并拓展渠道,同时杜绝借神敛财、无序扩规模现象,努力减轻信众因宗教活动而产生的经济负担,树立济世助人的良好社会形象。

“相适应”的第三个层面,要求宗教界进一步挖掘和弘扬教义教规中有利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道德提升的内容。历史上传承下来的宗教经典和教义教规不能随便改动,但可以结合时代要求作出新的阐释,赋予新的内容。

近年来佛教提倡“人间佛教”;道教开展“生活道教”;伊斯兰教开展“解经”活动;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鲜明提出“促进基督教中国化,而不是中国基督教化”。

佛教界深刻揭露达赖集团歪曲佛教教义、煽动制造自焚事件的恶行,针锋相对地阐释佛教珍爱生命、不许杀生的基本教义;伊斯兰界提出坚守中道、远离极端,坚决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和一切打着宗教旗号的暴力恐怖行为,都有力维护了国家和人民利益,赢得社会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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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其主体民族是一个多神多教的民族。中国宗教史源远流长,多元起源,良性互动,在发展中不断整合成中轴信仰,又保持对各种信仰的开放包容,和谐共生,因中有革,神道与人道协调,信仰以道德为重,形成“多元通和”的生态模式,以及多神多教并存,多样性中有主体性,宗教关系和谐是主旋律,宗教信仰的“混血”现象普遍存在,神道依于人道,神权依于政权,包纳和改铸外来宗教等特点。

(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当前,我们应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深入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涉及宗教因素的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该保护的必须保护,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打击的依法打击。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

在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宗教既蕴涵着引发冲突的因素,又蕴涵着促进和谐的因素;宗教更为重要的是具有“放大器”的二重功能,既可能扩大冲突,又可以促进和谐;在一个深刻变革、快速转型的社会中,宗教二重作用更加凸现,既可能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也可以产生特殊的积极作用。

宗教自身追求真善美、追求和谐的一面获得发挥,就会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自身负面因素的发热膨胀,就会释放或放大消极作用。历来黑暗势力都要利用宗教的消极面,使群众信仰的宗教反过来成为群众的枷锁。

(四)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

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而信教群众往往是通过宗教人士的带领、引导或组织来信仰宗教的,因此他们当然愿意听宗教界人士的话。宗教工作这个群众工作的关键,是做好宗教人士的工作。要努力培养更多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上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发挥好他们在引导信教群众、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环球网-朱维群:宗教如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统战部网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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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eld1992双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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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和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没有这方面的实践,列宁虽然提出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但没有来得及探索和实践。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包括我国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我们党在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上,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左”的错误。我国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积极探索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推进宗教进行了适应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运动,但由于对宗教认识的“左”的错误,导致未能很好地处理二者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我们党逐渐认识了宗教的长期性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事实,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命题。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的内涵,需要全面认识,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深化、贯彻与落实。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涵义和精神实质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特定的政治内涵:1、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3、宗教界应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如何认识和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没有这方面的实践,列宁虽然提出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但没有来得及探索和实践。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包括我国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我们党在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上,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左”的错误。我国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积极探索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推进宗教进行了适应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运动,但由于对宗教认识的“左”的错误,导致未能很好地处理二者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我们党逐渐认识了宗教的长期性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事实,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命题。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的内涵,需要全面认识,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深化、贯彻与落实。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涵义和精神实质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特定的政治内涵:1、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

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3、宗教界应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4、宗教界与各民族人民一道,应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4、宗教界与各民族人民一道,应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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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主张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但一些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活动,从事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活动,培植他们的势力,试图支配我国宗教组织和宗教事务,甚至煽动信教群众对抗党和政府。对此,必须保持高度警惕,依法予以制止。要支持我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固本强身,提高抵御境外渗透的自觉性,确保我国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宗教正常秩序。
对一切犯罪活动,如暴力恐怖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活动、骗钱害命活动等,不管是披着宗教外衣还是披着其他什么外衣,都要依法打击。披着宗教外衣从事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在依法打击过程中要揭露犯罪分子的真面目,把宗教从中剥离出来,教育受蒙骗的群众。
坚持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必须把宗教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最深刻的变化,就是由主要依政策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逐步走向公开透明,开始纳入法治化轨道,这是宗教工作发展的大方向。当前需要着重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担负起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责任,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严格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管理宗教事务,规范行政行为,切忌心血来潮、一时冲动,凭个人意志行事,防止滥用权力和工作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二是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懂得法律是底线,也是高压线,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不管信仰何种宗教,都必须遵守法律,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诉求和意见都应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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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ba9e22e
2010-06-22 · TA获得超过414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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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含义是指:
作为社会实体的宗教可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是指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协调,以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为基础、以宪法为准绳的协调。协调所面向的对象不是上帝,而是人民内部信仰上帝的人和群体。宗教信徒又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他们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贡献。
相适应的理论基础: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基本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时期,社会同样将制约宗教的发展变化。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并不利用宗教,主张政教完全分离,使宗教信仰真正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相适应的实践条件:
适应是双方的。一方面,宗教徒坚持爱国爱教,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适应社会主义的整体利益,适应时代的潮流。另一方面,整个社会正确对待宗教,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团结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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