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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死于车祸。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丙出嫁后拒不抚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老人,甲乙主要和儿媳丁... 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死于车祸。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丙出嫁后拒不抚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老人,甲乙主要和儿媳丁一起生活,由丁供养。甲于2000年3月去世,留有房屋4间。请问: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那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哪些人不可以?为什么?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其遗产依照法定继承被分割。
1、其妻乙分得房屋一套后改嫁;
2、其子丙分得汽车一辆后赠与其女友丁;
3、其女戊取得粮食1万斤,已经消费完毕。
现甲重新出现,甲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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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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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丁,戊可以做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即2间房屋。丙无权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二.1、其妻乙分得房屋中,一部分属于乙的个人财产,一部分属于甲的财产,属于甲的部分应该返还。
2、其子丙分得汽车一辆后赠与其女友丁,丁因为是受赠所得,所以丁不必返还该车,但丙应当对甲适当补偿。
3、其女戊取得粮食1万斤,因已经消费完毕,应当对甲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民通意见
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熙葵咩咩咩
2010-12-12 · TA获得超过28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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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继承法,本案第一顺序继承人:乙(配偶),丁(赡养公婆的儿媳),戊(代位继承),丙(女儿,拒不抚养老人不是遗弃,不是丧失继承权的法定理由;数度虐待老人不能认定情节严重,题干中也没有交代虐待老人情节严重,因此丙有继承权)。继承人中没有人丧失继承权,都可以继承;
2.甲重新出现:乙分得的房子要返还给甲,婚姻关系不恢复;
丁应该将汽车返回甲,因为赠与不适用善意取得;
戊要补偿相当于1万斤粮食的钱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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