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问题
甲于10月1日发电报给商业上素有来往的瓷器制造商人乙:“以1万元订购日前鉴定之A瓶,到外地参展,甚急,即时交丙运送。”试问:1、乙于10月2日交丙运送后,获知有人愿出高价...
甲于10月1日发电报给商业上素有来往的瓷器制造商人乙:“以1万元订购日前鉴定之A瓶,到外地参展,甚急,即时交丙运送。”试问:
1、乙于10月2日交丙运送后,获知有人愿出高价购买该瓶,即派人途中取回。甲查知其事时,向乙请求交付A瓶,有无理由?
2、设A瓶于运送途中因意外车祸灭失时,乙得否向甲请求支付价金? 展开
1、乙于10月2日交丙运送后,获知有人愿出高价购买该瓶,即派人途中取回。甲查知其事时,向乙请求交付A瓶,有无理由?
2、设A瓶于运送途中因意外车祸灭失时,乙得否向甲请求支付价金?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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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甲有理由要求乙在合同期限内交付A瓶,甲向乙发出要约,乙接受要约作出承诺即将A瓶交付丙运送,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所以甲可以要求乙交付该瓶。
乙可以要求甲支付A瓶价金,甲可以向承运人追偿该价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1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乙可以要求甲支付A瓶价金,甲可以向承运人追偿该价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1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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