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不适应自主矿业权的管理体制
2020-01-27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1.我国地勘管理体制现状
我国地勘单位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特点是“大而全,小而全”。所谓“全”,是指矿产勘查所动用的工程、手段、方法,以地质队为单元,配置齐全,实现了要做的事,自己都能干,万事不求人。这样的体制至今没有得到大的调整,这很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质工作的特点。
2.矿产勘查生产过程的特点
(1)生产周期长,从开始找矿到形成采矿权,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这样的长周期给资本回报带来难题,资本一旦进入,就不易退出。
(2)投入产出极为不均。投入是先少后多,很难控制资金用量。产出具有不确定性,而且不均,要么长期没有产出;要么一次产出从而收取大量价款。
(3)矿产勘查所采用的工程手段,在使用的时间和地点上具有很大的随机性,而且程序要求严格,有的不能同时使用,也不能先后颠倒。
这样的特点,造成“大而全、小而全”的地勘单位的要素利用率不高。曾经进行的专业化改组,就源于上述特点。
3.对地勘单位进行分解重组
(1)改革地质找矿投资体制。从长远看,必须通过股市筹资,以达到进退自如。当前,争取把各级政府的“基金”改成“融资”,通过贷款、入股等企业化运作,为地质找矿主体提供资金支持。“基金”不要直接从事实业经营(找矿)。
(2)构建资源性勘查公司。这是经营矿业权的主体,对它的要求是:人少;占有的矿业权、地质资料和资金多。公司下设强有力的地质研究中心,具有出色的找矿技能和经营本领。这样的公司要在现有的有条件的地勘局中组建,并得到政府的重点支持。这样的公司业务可以是综合找矿,也可以侧重某些矿种。
(3)构建勘查工程手段专业公司,如钻探公司、坑探公司、物探公司、实验测试中心、地质咨询服务中心。它们可以是附属于资源公司的独立的子公司,但全部面向市场。在我国,真正实现勘查技术手段市场化是必要的。这类公司可以在现有地质大队基础上改造、调整,在竞争中优胜劣汰。
八、以局为单元优化配置和使用勘查资源(要素)
自主矿业权,不是在原有地质大队一级地勘单位所能获得的,而是必须有更高层次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经营。因此,一定要坚持以局为单元,集中使用勘查资源。
1.了解现状
要对全局现有的地质找矿资源(要素)进行一次盘点,包括现有的资金、现有的地质找矿技术人员、现有的矿业权、现有的地质资料、现有的地质技术装备、现有的与地质找矿有关的信息资源等。对分散在所属地勘单位的上述资源,要通过经济手段加以整合,尊重原有利益主体的权益。
在盘点的基础上,针对规划需要,找出薄弱环节,集中突破。自主掌控矿业权的能力,取决于其中最薄弱的生产要素。
2.筹集资金
这是大多数地勘单位的薄弱环节。筹集资金有以下方式:
(1)内部集资:单位、个人;
(2)银行贷款:抵押、担保;
(3)合资、合作:资本和矿业权双向合作。
3.拓展找矿空间
这也是大多数地勘单位共同感到存在不足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取得探矿权(勘探许可证)的主要方式有:
(1)申请取得: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然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行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取得探矿权。
(2)通过投标方式取得:属于下列情形的探矿权,应用这种方式:①《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②《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并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得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3)下列情况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①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②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范围和毗邻区域;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④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