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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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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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人民民主专政
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民主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所谓国体,就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国家的权力由社会的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掌握。所谓政体,主要是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体现国体的具体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正如毛泽东所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斗争中的一个创造。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国家政权,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担负着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革命,因此此时的人民民主专政,还不是无产阶级专政。新中国成立后,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工业化,同时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人民民主专政已经成为无产阶级专政,其主要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对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势力和反动分子实行专政。
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性质相同。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都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的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第二,作用、职能相同。都承担着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扩大人民民主,镇压敌对势力反抗,保卫和巩固革命成果,领导和组织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职能;第三,历史使命相同。都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逐步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和社会不平等,为未来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
人民民主专政是适合中国国情和革命传统的一种形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第一,从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来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参加国家政权的不仅有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在一定历史时期中还有民族资产阶级。进入社会主义以后,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阶级、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只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第二,从党派之间的关系看,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这种新型的政党关系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一个成功的创造,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第三,从概念表述来看,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全面、更明确地表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这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邓小平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统一与稳定。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首先要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还必须充分履行国家政权的专政职能。任何国家要保持政权巩固和社会稳定发展,都要履行专政的职能。在西方,资产阶级统治了几百年,他们从未放弃和放松过国家的专政职能。西方国家的政府、法院、警察和军队,都要运用法律、行政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履行专政职能。从当今国际形势看,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会弱于资本主义,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分化和颠覆的图谋没有改变。从国内形势看,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不可能短期内消除,有时还会很尖锐;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也不可能杜绝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要在充分发挥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加强国家政权的专政力量。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必须对西方敌对势力的破坏和渗透活动,对敌对分子颠覆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图谋,对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分裂活动,对暴力恐怖活动,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对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腐败现象,等等,依法坚决予以防范和打击,用人民民主专政来维护人民的政权,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
l840年以后,由于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统治的腐败,我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无数仁人志士上下求索,围绕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提出了种种主张,展开了激烈斗争。辛亥革命后,曾效仿西方民主制度模式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但并没有改变旧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人民的历史命运。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历史的重任落在了中国共产党身上。我们党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就对建立新型的人民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以组织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和在农村革命根据地成立工农兵代表苏维埃等形式,进行政权建设的尝试。抗日战争时期,党领导的各抗日根据地根据“三三制”原则成立了参议会和其他政权组织。在解放战争后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普遍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对新中国的建立和建立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对于发扬人民民主,进行政权建设,以及实施各项政策,发挥了重大作用。经过长期的不懈探索和实践,党和人民深刻认识到,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泽东指出:“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1954年正式建立以后,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根本不同。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法院和政府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维持权力均衡。这种制度相对于封建专制统治与个人独裁是一种进步,它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但这种制度是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经济基础、资产阶级国家性质、阶级关系和政党制度相适应的,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统冶服务的。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在我国,人民内部虽然还存在各种复杂的矛盾,但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民可以统一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既要解决各种复杂的矛盾和问题,又要追赶发达国家,更需要集中和效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符合我国国情。在国家机构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保证了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保证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得到不断推进,人民民主不断扩大和深入。我们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完善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常务委员会并赋予其相应职权;立法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多年来,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
除中国共产党外,中国大陆目前还有八个民主党派。它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人、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人民反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是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民主人士的共同选择。
在中国近现代史上,有人曾把资本主义多党制看成是救国良方,并试图在中国推行。辛亥革命后一度效仿西方的“多党制”,一时间政党林立,最多时达到300多个,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未能改变中华民族的命运。新中国成立前,一些主张走“第三条道路”的人仍然想实行西方的多党制,但实行专制独裁统治的国民党粉碎了他们的幻想。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的战场上取得主动权和决定性胜利后,决定民主建政,号召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到解放区共商建国大计。
1949年9月,中国共产党创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专门机构。从新中国成立至1 954年首届全国人大召开的5年期间,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首届全国人大召开以后,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社会各界参与国家事务、促进民主发展的重要活动场所。1 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进一步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但这种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邓小平曾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也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政治协商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在共同遵守宪法和基本路线的基础上,就有关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重大问题,进行各种形式的充分讨论,集中各方面提出的正确意见,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问题。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根本的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实质是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在政治上的反映。表面看来是不同政党“轮流执政”,实际上只不过是资产阶级把政权从左手换到右手,又从右手换到左手,最后受益的是资产阶级而不是广大人民群众。我国的政党制度建立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同社会主义国家国体的性质相适应,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有着共同的根本利益和共同的目标,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共同准则,以实现不同时期的总任务为共同纲领,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共同理想。第三,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具有重要作用。
判断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究竟好不好,要从它的基本国情出发来认识,要从它的实践效果来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对执政党的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积极参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广泛开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推动祖国统一大业和社会全面进步不断建言献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的成就,充分彰显出我国政党制度的优越性。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这种制度,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56个民族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少数民族人口为10643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
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如联邦制、邦联制、民主自治等,中国采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在统一而不可分离的国家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邓小平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第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中国在历史上长期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各民族之间虽有战有和,有统有分,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认同自己是中国大家庭中的一员,始终是各民族关系的主流。第二,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近代以来,在共同反抗外来侵略的浴血斗争中,中国人民体会到,各族人民只有紧密地团结和联合起来,才能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只有实现国家的独立自主和繁荣富强,各民族才能拥有真正的自由、平等、发展和进步。第三,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异,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频繁迁徙,逐步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汉族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民族遍布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且主要聚居在广大边疆地区,但在内地所有县以上行政区域都有居住。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人口分布状况,决定了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 55个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 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此外,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项权利。
经过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的努力,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的生存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迅速发展。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基础设施明显改善,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弘扬;教育水平显著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持续进步。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民族因素与区域相结合,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是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
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基层民主是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民主权利,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它不仅是一种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而且作为国家制度民主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
为什么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因为:一方面,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证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利,首先必须保证他们在基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中当好家作好主,这是实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在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基础。另一方面,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民主素养,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创造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的发展和进步,全国各地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渠道增多,民主的实现形式日益丰富。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多在农村。如何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民在所在村庄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这就是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已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城市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城市居民委员会是中国城市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在城市基层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新中国成立后,即在全国各个城市普遍建立居民委员会,实现城市居民对居住地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自治。1982年,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首次写入中国宪法。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目前,城市社区建设正在由点到面、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由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推进,以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正在全国展开。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在中国,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享有的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中国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了相应规定。改革开放以来,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实行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人民民主专政
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民主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所谓国体,就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国家的权力由社会的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掌握。所谓政体,主要是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体现国体的具体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正如毛泽东所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斗争中的一个创造。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国家政权,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担负着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革命,因此此时的人民民主专政,还不是无产阶级专政。新中国成立后,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工业化,同时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人民民主专政已经成为无产阶级专政,其主要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对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势力和反动分子实行专政。
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性质相同。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都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的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第二,作用、职能相同。都承担着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扩大人民民主,镇压敌对势力反抗,保卫和巩固革命成果,领导和组织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职能;第三,历史使命相同。都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逐步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和社会不平等,为未来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
人民民主专政是适合中国国情和革命传统的一种形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第一,从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来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参加国家政权的不仅有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在一定历史时期中还有民族资产阶级。进入社会主义以后,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阶级、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只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第二,从党派之间的关系看,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这种新型的政党关系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一个成功的创造,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第三,从概念表述来看,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全面、更明确地表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这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邓小平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统一与稳定。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首先要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还必须充分履行国家政权的专政职能。任何国家要保持政权巩固和社会稳定发展,都要履行专政的职能。在西方,资产阶级统治了几百年,他们从未放弃和放松过国家的专政职能。西方国家的政府、法院、警察和军队,都要运用法律、行政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履行专政职能。从当今国际形势看,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会弱于资本主义,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分化和颠覆的图谋没有改变。从国内形势看,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不可能短期内消除,有时还会很尖锐;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也不可能杜绝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要在充分发挥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加强国家政权的专政力量。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必须对西方敌对势力的破坏和渗透活动,对敌对分子颠覆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图谋,对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分裂活动,对暴力恐怖活动,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对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腐败现象,等等,依法坚决予以防范和打击,用人民民主专政来维护人民的政权,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
l840年以后,由于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统治的腐败,我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无数仁人志士上下求索,围绕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提出了种种主张,展开了激烈斗争。辛亥革命后,曾效仿西方民主制度模式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但并没有改变旧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人民的历史命运。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历史的重任落在了中国共产党身上。我们党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就对建立新型的人民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以组织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和在农村革命根据地成立工农兵代表苏维埃等形式,进行政权建设的尝试。抗日战争时期,党领导的各抗日根据地根据“三三制”原则成立了参议会和其他政权组织。在解放战争后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普遍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对新中国的建立和建立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对于发扬人民民主,进行政权建设,以及实施各项政策,发挥了重大作用。经过长期的不懈探索和实践,党和人民深刻认识到,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泽东指出:“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1954年正式建立以后,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根本不同。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法院和政府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维持权力均衡。这种制度相对于封建专制统治与个人独裁是一种进步,它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但这种制度是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经济基础、资产阶级国家性质、阶级关系和政党制度相适应的,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统冶服务的。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在我国,人民内部虽然还存在各种复杂的矛盾,但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民可以统一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既要解决各种复杂的矛盾和问题,又要追赶发达国家,更需要集中和效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符合我国国情。在国家机构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保证了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保证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得到不断推进,人民民主不断扩大和深入。我们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完善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常务委员会并赋予其相应职权;立法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多年来,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
除中国共产党外,中国大陆目前还有八个民主党派。它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人、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人民反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是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民主人士的共同选择。
在中国近现代史上,有人曾把资本主义多党制看成是救国良方,并试图在中国推行。辛亥革命后一度效仿西方的“多党制”,一时间政党林立,最多时达到300多个,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未能改变中华民族的命运。新中国成立前,一些主张走“第三条道路”的人仍然想实行西方的多党制,但实行专制独裁统治的国民党粉碎了他们的幻想。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的战场上取得主动权和决定性胜利后,决定民主建政,号召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到解放区共商建国大计。
1949年9月,中国共产党创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专门机构。从新中国成立至1 954年首届全国人大召开的5年期间,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首届全国人大召开以后,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社会各界参与国家事务、促进民主发展的重要活动场所。1 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进一步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但这种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邓小平曾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也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政治协商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在共同遵守宪法和基本路线的基础上,就有关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重大问题,进行各种形式的充分讨论,集中各方面提出的正确意见,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问题。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根本的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实质是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在政治上的反映。表面看来是不同政党“轮流执政”,实际上只不过是资产阶级把政权从左手换到右手,又从右手换到左手,最后受益的是资产阶级而不是广大人民群众。我国的政党制度建立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同社会主义国家国体的性质相适应,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在我国的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有着共同的根本利益和共同的目标,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共同准则,以实现不同时期的总任务为共同纲领,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共同理想。第三,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具有重要作用。
判断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究竟好不好,要从它的基本国情出发来认识,要从它的实践效果来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对执政党的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积极参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广泛开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推动祖国统一大业和社会全面进步不断建言献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的成就,充分彰显出我国政党制度的优越性。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这种制度,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56个民族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少数民族人口为10643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
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如联邦制、邦联制、民主自治等,中国采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在统一而不可分离的国家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邓小平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第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中国在历史上长期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各民族之间虽有战有和,有统有分,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认同自己是中国大家庭中的一员,始终是各民族关系的主流。第二,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近代以来,在共同反抗外来侵略的浴血斗争中,中国人民体会到,各族人民只有紧密地团结和联合起来,才能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只有实现国家的独立自主和繁荣富强,各民族才能拥有真正的自由、平等、发展和进步。第三,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异,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频繁迁徙,逐步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汉族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民族遍布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且主要聚居在广大边疆地区,但在内地所有县以上行政区域都有居住。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人口分布状况,决定了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 55个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 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此外,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项权利。
经过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的努力,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的生存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迅速发展。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基础设施明显改善,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弘扬;教育水平显著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持续进步。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民族因素与区域相结合,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是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
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基层民主是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民主权利,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它不仅是一种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而且作为国家制度民主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
为什么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因为:一方面,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证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利,首先必须保证他们在基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中当好家作好主,这是实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在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基础。另一方面,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民主素养,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创造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的发展和进步,全国各地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渠道增多,民主的实现形式日益丰富。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多在农村。如何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民在所在村庄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这就是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已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城市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城市居民委员会是中国城市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在城市基层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新中国成立后,即在全国各个城市普遍建立居民委员会,实现城市居民对居住地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自治。1982年,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首次写入中国宪法。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目前,城市社区建设正在由点到面、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由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推进,以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正在全国展开。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在中国,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享有的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中国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了相应规定。改革开放以来,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实行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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