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关于劳动纠纷的问题
请教个问题,我原来在A单位上班。然后A派我去一个B公司参加管理(B是A和另外的一家单位C合资的,B的资金来源是A和C共同出资)。我的保险是A交的,然后B经营不善,停发工资...
请教个问题,我原来在A 单位上班。 然后A派我去一个B公司参加管理(B是A和另外的一家单位C合资的,B的资金来源是A和C共同出资)。我的保险是A交的,然后B经营不善,停发工资,但我们正常上班。最近A停交了我的保险,我可以找A讨要工资吗?(B已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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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2016-06-13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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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和单位出现劳动纠纷,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可将两家单位同时作为索赔对象。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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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给你扯晕了,首先,你原本在A单位上班,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都是A单位负责,是吧,后来,A单位指派你去了B公司上班,那么你的工资很有可能是B单位支付,A公司参保,现在A单位终止了你的社保参保关系,那么如何确定你的劳动关系呢,第一,你是否在调任去B公司的时候,已经跟A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书面证明你是辞职后过去B单位的还是A单位出具的调任书证明你是调任过去的,这点很重要,前者说明你已经跟A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了,没法追讨A单位的任何责任了,后者说明你的劳动关系主体还是在A公司或者说AB都是你的用工主体,如果确定是后者的话,就可以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追问
A派我到B后,没有重新签合同,也没有什么书面的东西, 而且在B工作的一年时间了还是A负责给我缴纳社保
追答
那就可以了,在法律的角度上,你属于A单位委派去B单位工作的,因此,你的劳动关系是在A单位,如果说B单位已经注销了或者是歇业了,而A单位无法召回你或者是A单位无法给你继续安排新的工作岗位的话,是由A单位负责赔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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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如果2010年10月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你可以有3个月的工资补偿,补偿标准应当按2700元进行计算.
如果2010年10月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你可以有3个月的工资补偿,补偿标准应当按2700元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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