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员工应该怎么办?
2019-06-19 ·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出版社
侯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公司与他约定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试用期2个月,等过了试用期转为正式职工后,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然而试用期3个月后,公司也没有为侯某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对此侯某应如何维权呢?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对此,职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办理,并为本人补缴未缴纳的保险费;(2)向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3)在知道用人单位未为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的60日内,或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60日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从被单位辞退之日起计算),向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4)超过法定时效未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依据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给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