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份鉴定到司法局与到劳动局做鉴定有区别吗?
工伤(不是份)鉴定肯定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先的劳动局)做鉴定的。对于鉴定结果不服的,那么司法局不承担工伤鉴定的工作。
劳动争议发生后的工伤事故认定和鉴定等级,劳动者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首先要在劳动纠纷发生后的6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在收到仲裁裁决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请注意,向监察部门举报和到调解委员会调解都不是必经过程,但是劳动仲裁却是起诉的必经过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对于工伤事故鉴定结果不服而到司法部门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统一样是依据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GB/T16180——2006)进行的鉴定,就是人民法院支持工伤等级再鉴定的,也是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实施鉴定。
所以可以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统鉴定工伤等级,与到司法部门(法院)诉讼后鉴定工伤等级,就是依据一个国家标准,而且此标准的相关条款描述的相当详细,也就是没有什么差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