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么反驳“枪本身不会杀人,是人杀人”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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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涉及到法的价值的比例原则问题了。 法要满足各种各样的社会需求,比如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点从根本上是一致的,但从具体的处理上又可能是矛盾冲突的,在冲突的时候,就要注意哪个价值更值得追求,那个代价更小而对社会的获益更大,合理平衡这种冲突。这种价值取向跟社会的意识、形式等具体状态有关,抽象地讲有时得不出可靠结论。 “宁肯放走一百个罪犯,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种表述明显过于夸张,不符合比例原则,肯定是不对的。从当前的主要价值取向来看,通行的表述应当是:“宁肯放走一个罪犯,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因为放走一个罪犯只是一个错误,可以等证据充足时随时可以抓回审判,或者等他再危害社会时再给予严惩;而冤枉一个好人是两个错误——错判一个好人和放走一个真正的坏人。如果轻易放走100个坏人,那么造成的危害恐怕远远超过冤枉一个好人。 至于你举例来反驳这个说法,我认为是不太恰当的,可能你没有理解这里的“放走”主要是指什么层面上的“放走”。 “宁肯放走一百个罪犯,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好,“宁肯放走一个罪犯,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罢,针对的是定罪,主要是法院审判问题,而不针对是公安警察采取紧急措施或者侦查的行为。公安警察的职责之一是制止暴力侵害公民和社会的行为,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对于现行犯(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实施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而言,警察完全有理由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人身控制(保护其他公民的安全),对一切有嫌疑的人采取留置盘查、要求协助调查等一切必要措施,对于有初步证据证明犯罪的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剥夺人身自由。这并不是冤枉好人,而是以较小的代价(可能会浪费合法公民少量的时间或者暂时牺牲其自由)来换取较大的收益(避免坏人脱逃再次危害社会),也是符合比例原则的。但在审判阶段则不同,无论是1个持枪杀人犯也好,100个持枪杀人犯也罢,要定罪判刑都必须有充足的证据,在没有充足证据也没有正当程序审判的基础上定罪判刑,这才叫“冤枉”。 “放过”是指法未禁止的行为,无证据证明是犯罪的行为不定罪判刑,而不是指警察不能对有嫌疑人的人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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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跟他说,原子弹本身不会爆炸,是人让它爆炸的,所以不应该禁止核试验,建议每家每户都发一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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