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份公司管理制度条例 25
本人在一家新开直播公司上班,目前需要一份公司的制度管理条例,关于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主播相关规定的制度,例如主播直播间内的电脑装饰外设等丢失由主播个人负责之类的...
本人在一家新开直播公司上班,目前需要一份公司的制度管理条例,关于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主播相关规定的制度,例如主播直播间内的电脑装饰外设等丢失由主播个人负责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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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一. 为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加强组织纪律性,特制定本条例。
二. 本条例适用于业务体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及临时聘用员工),包括主管和普通职员。
三. 业务体对违反制度的员工,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管理及处罚条例
一. 考勤制度
1. 上班时间:
1) 到岗时间:8:50
2) 上岗时间:9:00----17:00
3) 午餐时间:12:00—12:45(安排值班,不允许空岗)
4) 值班时间:延至18:00
2. 员工超过到岗时间10分钟仍未到岗,视为迟到,迟到每次罚款50元,第一次口头提醒,第二次批评警告,当月迟到达三次,业务体可决定该业务员的去留。
3. 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提前离岗(包括值班时间),视为早退,按迟到规定办理。
4. 考勤制度由主管负责,定期向经理上报考勤表。
5. 主管安排员工排班表,报经理确认后执行。
二. 休假制度
1. 病假、事假须及时报业务主管请假,并获批后方可休假,他人转告无效。
未经许可仍坚持休假,视为旷工。
2. 请假、休假两天或两天以上(事假、病假、婚假、丧假),
须向经理办理请假手续,同时交接工作留下联络电话及地址。
3. 病假需出示医生证明,事假应说明原因,休假期间扣除当日工资。
4. 无故缺勤、即为旷工。无故旷工一天,扣除当月工资的30%,两天扣除当月工资的50%,三天予以除名,并扣除工资及所有佣金。
5. 每周业务员轮休一次,根据业务需要随时间调整,
当个人休假与工作安排发生冲突时,应以工作为先,大局为重。
6. 参加展会期间员工停休,待会后再做安排。
三. 外出制度
1. 员工因销售需要外出,须向主管请示,经批准,方可离开,事后做好办事记录,报经理备案。
2. 员工外出办事,须携带必备的工具,项目简介、销售资料、名片、呼机等,并随时与业务体保持联系。
3. 员工外出办事完毕,须回到办公地点,不得擅自作其他的事情。
4. 员工外出拜访客户,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经理联系,取得帮助。
一. 为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加强组织纪律性,特制定本条例。
二. 本条例适用于业务体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及临时聘用员工),包括主管和普通职员。
三. 业务体对违反制度的员工,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管理及处罚条例
一. 考勤制度
1. 上班时间:
1) 到岗时间:8:50
2) 上岗时间:9:00----17:00
3) 午餐时间:12:00—12:45(安排值班,不允许空岗)
4) 值班时间:延至18:00
2. 员工超过到岗时间10分钟仍未到岗,视为迟到,迟到每次罚款50元,第一次口头提醒,第二次批评警告,当月迟到达三次,业务体可决定该业务员的去留。
3. 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提前离岗(包括值班时间),视为早退,按迟到规定办理。
4. 考勤制度由主管负责,定期向经理上报考勤表。
5. 主管安排员工排班表,报经理确认后执行。
二. 休假制度
1. 病假、事假须及时报业务主管请假,并获批后方可休假,他人转告无效。
未经许可仍坚持休假,视为旷工。
2. 请假、休假两天或两天以上(事假、病假、婚假、丧假),
须向经理办理请假手续,同时交接工作留下联络电话及地址。
3. 病假需出示医生证明,事假应说明原因,休假期间扣除当日工资。
4. 无故缺勤、即为旷工。无故旷工一天,扣除当月工资的30%,两天扣除当月工资的50%,三天予以除名,并扣除工资及所有佣金。
5. 每周业务员轮休一次,根据业务需要随时间调整,
当个人休假与工作安排发生冲突时,应以工作为先,大局为重。
6. 参加展会期间员工停休,待会后再做安排。
三. 外出制度
1. 员工因销售需要外出,须向主管请示,经批准,方可离开,事后做好办事记录,报经理备案。
2. 员工外出办事,须携带必备的工具,项目简介、销售资料、名片、呼机等,并随时与业务体保持联系。
3. 员工外出办事完毕,须回到办公地点,不得擅自作其他的事情。
4. 员工外出拜访客户,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经理联系,取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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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向劳动者公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领导口头规定且随时改变的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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