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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接受法律的制裁,会违反政策,会强制你执行履行义务的。
受教育者的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是受教育者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所享有的权利,《教育法》中规定了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所应该享受的具体权利。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作为公民的学生自然要受宪法、法律的约束。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正是这一权利和义务,才使学生这一范畴有了法律意义,受到法律的保障和约束。
同时,学生的义务还来源于教育法和专项法——现在大部分国家都在教育基本法中规定了学生的义务。另一方面,学生的义务还来源于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定。
受教育者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在教育法规中,又规定了受教育者应特殊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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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所以凡是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是一定会对适龄儿童、少年采取措施的。不同的县乡做法可能不同,试想:如果政府采取措施,发布文件,规定各类普高、中专、技校、职高、高职不得录取初中没毕业(是毕业,不是结业或肄业)的人员就读,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招用初中没毕业的人员干各种活,哪个学校、哪个单位敢不执行?那么初中不好好学的甚至故意辍学的还有活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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