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资格证怎么办理?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七、所在市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手续齐全,还有基本信息,
一是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二是白底一寸彩色近照2张;
三是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四是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书审核表;
五是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书;
六是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
七是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八是无传染疾病证明、健康证明;
九是校车行驶证复印件;
十是校车、驾驶员、学校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十一是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表。
扩展资料: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参考资料: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百度百科
根据在2012年3月已发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无犯罪记录。
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满足以上一点,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