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急求答案?
甲店超市新开业,为吸引顾客,在店堂海报和散发的宣传单上打出广告:“本店所有商品的价格只低不高当日附近所有超市,如有不符,顾客在不退货的情形下,可按购买时的价格获得同价赔偿...
甲店超市新开业,为吸引顾客,在店堂海报和散发的宣传单上打出广告:“本店所有商品的价格只低不高当日附近所有超市,如有不符,顾客在不退货的情形下,可按购买时的价格获得同价赔偿。如有争议,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样开张一周,甲生意越来越火。
乙顾客经常在丙超市购买豆浆,被广告吸引进入甲店后,发现某品牌同款豆浆甲标价比丙要便宜五角,遂购买了两袋,在和其它一些物品一起扫码结账后离开。回家仔细看小票时,乙突然发现其实该豆浆和货架上的标价不一致,其扫码价和丙店价格其实是一样的,乙遂返回商场要求同价赔偿。甲解释说:这价格既不低于丙也不高于丙,符合“只低不高”,所以不赔。乙指出,甲在标价时做了手脚,误导顾客购买,有欺诈性,要求“退一赔一;甲说,数字标价旁有条形码,商场有提供顾客去扫码的装置,数字标价不准是超市失误,并没有欺骗顾客。
1.甲的海报和宣传单是什么订约行为?其含义是什么?
2.甲货架上的价格标价是什么订约行为?标价和条形码不一致,应以哪个价格为准?
3.如果你是乙,甲对乙的两次解释你是否能接受?为什么?
4.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展开
乙顾客经常在丙超市购买豆浆,被广告吸引进入甲店后,发现某品牌同款豆浆甲标价比丙要便宜五角,遂购买了两袋,在和其它一些物品一起扫码结账后离开。回家仔细看小票时,乙突然发现其实该豆浆和货架上的标价不一致,其扫码价和丙店价格其实是一样的,乙遂返回商场要求同价赔偿。甲解释说:这价格既不低于丙也不高于丙,符合“只低不高”,所以不赔。乙指出,甲在标价时做了手脚,误导顾客购买,有欺诈性,要求“退一赔一;甲说,数字标价旁有条形码,商场有提供顾客去扫码的装置,数字标价不准是超市失误,并没有欺骗顾客。
1.甲的海报和宣传单是什么订约行为?其含义是什么?
2.甲货架上的价格标价是什么订约行为?标价和条形码不一致,应以哪个价格为准?
3.如果你是乙,甲对乙的两次解释你是否能接受?为什么?
4.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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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的海报和宣传单属于“要约邀请”,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2,属于“要约”行为,是甲方超市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消费者提出合同条件,希望消费者接受的意思表示。条形码商品的“身份证”,是为了区分商品类别,亦或是记账凭条,都不能起到明示价格的作用,只能以商品标价为准。
3,两次解释均无法接受。对要约邀请而言,行为人并非一概无须承担责任,行为人在要约邀请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时,仍然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就本案而言,甲超市要约邀请中承诺某类别商品价格低廉且商品标价属实低五角,但实际收费并未按照“标价”收取,属于消费欺诈行为。第二次将“只低不高”解释为低于或等于,属于“霸王条款”,当属无效。正常人应当理解为“低于”同行业售价,因此两次解释均无道理。
4,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销售者(甲超市)“退一罚三”,增加赔偿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消费者还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2,属于“要约”行为,是甲方超市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消费者提出合同条件,希望消费者接受的意思表示。条形码商品的“身份证”,是为了区分商品类别,亦或是记账凭条,都不能起到明示价格的作用,只能以商品标价为准。
3,两次解释均无法接受。对要约邀请而言,行为人并非一概无须承担责任,行为人在要约邀请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时,仍然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就本案而言,甲超市要约邀请中承诺某类别商品价格低廉且商品标价属实低五角,但实际收费并未按照“标价”收取,属于消费欺诈行为。第二次将“只低不高”解释为低于或等于,属于“霸王条款”,当属无效。正常人应当理解为“低于”同行业售价,因此两次解释均无道理。
4,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销售者(甲超市)“退一罚三”,增加赔偿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消费者还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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