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涝灾害的成因
灾害形成必须具备两方面条件: 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
1、自然条件:洪水是形成洪水灾害的直接原因。只有当洪水自然变异强度达到一定标准,才可能出现灾害。主要影响因素有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地形地势等。
2、社会经济条件:只有当洪水发生在有人类活动的地方才能成灾。受洪水威胁最大的地区往往是江河中下游地区,而中下游地区因其水源丰富、土地平坦又常常是经济发达地区。洪水灾害的威胁将制约社会经济发展和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洪水可分为河流洪水、湖泊洪水、风暴潮洪水等。其中,河流洪水以成因不同又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暴雨洪水:是最常见、威胁最大的洪水。它是由较大强度的降雨形成的,又简称雨洪。
2、山洪:是强降雨后,山区溪沟中发生暴涨、暴落的洪水。山洪具有突发性、雨量集中、破坏力强等特点,常伴有泥石流、山体滑坡、塌方等灾害。
3、融雪洪水:主要发生在高纬度积雪地区或高山积雪地区。
4、冰凌洪水:常发生在黄河、松花江等北方江河中。由于河道中的某一河段由低纬度流向高纬度,在气温回升时,低纬度河段上游先解冻,而高纬度仍在封冻,上游来水和冰块堆积在下游河床,形成冰坝,造成洪水泛滥;另外,河流封冻时也可能产生冰凌洪水。
5、溃坝洪水:是大坝或水库突然决堤、溃塌而造成的洪水。
除此以外,涝灾又有内涝和“关门涝”之分。内涝是指超强度的降水来不及从河道中排出,形成积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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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涝灾害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即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在自然条件中,大面积持续性高强度的降雨是发生洪涝灾害的根本原因,而日趋严重的森林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河道淤积、湖泊萎缩以及崩塌、滑坡、泥石流活动等多种非气候因素也加剧了洪涝灾害的形成和发展。
造成我国洪涝灾害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是:①降雨分布不均匀,气候异常加剧;②主要江河中下游地势平缓,河道曲折,洪水排泄不畅;③水土流失和崩滑流活动剧烈;④河湖淤积严重,行洪蓄洪能力下降;⑤大江大河沿岸工程条件复杂,堤防隐患严重(张梁,1999)。
1.降水分布不均
我国降水的最大特点是时间和区域上分布的严重不均,这是导致洪涝和干旱频繁交替发生的根本原因。在时间上,年内降水集中于夏季,年际丰枯交替,形成多种尺度的周期性变化。在空间上,西北地区干旱少雨,东部特别是华南和东南沿海地区雨量丰沛。与世界同纬度地区相比,我国北纬35°以北(特别是西北地区)降水偏少,北纬30°~35°地区基本持平,北纬30°以南地区显著偏多。
这种降水特征是伴随着新生代的区域地壳运动和气候环境演化逐步形成的。第四纪以来,全球性降温使中低纬度地区的海陆热力差异加剧,形成大范围的东亚季风环流,并因青藏高原的急剧隆起而得到极大的加强,比同纬度的其他地区更加炎热多雨,洪涝灾害频发。此外,受局部山地地形的控制,降水的时空分布更加不均。在燕山南麓、太行山东麓以及伏牛山、大别山、雪峰山、罗霄山和武夷山等地区,不但年降水量较高,且暴雨频繁而强烈。
2.地势低洼与区域性地面沉降
受区域性构造控制,我国地势西高东低,依次形成高原、高山→山地、高原→平原、丘陵三级台阶式的地貌格局。受此控制,我国主要江河上游地势陡峻,水流一泻千里,而到中游、下游地区,地势陡降,河道曲折迂回、河水流速骤减,大量泥沙淤积,行洪不畅,极易泛滥成灾。以长江为例,自宜昌向东进入中游后,河道的海拔标高由100m以上陡降至50m以下,由此至长江入海口长达1800km的河道平均坡降只有万分之二点八。特别是江汉平原和洞庭湖地区,属于中新生代构造沉降盆地,从白垩纪开始沉降速率不断加大,第四纪以来一直处于构造沉降加速期。据研究,更新世的构造沉降速率约为0.065~0.129mm/a,全新世约1.19mm/a,现代约9.82mm/a。据此推算,江汉平原在1954~1998年间仅构造沉降就超过0.4m(张人权等,1998)。开采地下水等人类活动更加剧了地面的沉降量。
长江三角洲地区因构造沉降和超采地下水引起的地面沉降更加强烈,以上海、苏州、无锡和常州等城市为中心的地面沉降已使地面高程降低几十厘米至2m以上(张业成,1999)。
上海是个地势低平的沿海城市。20世纪40年代以前,地面标高一般在4m以上,市区内几乎没有防汛设施,但几乎未发生严重洪涝灾害。自60年代中期以来,上海市区地面标高普遍降至3.5m以下,市中心地段只有2.6m左右,每逢大暴雨市区许多街道积水,民宅进水受害。1995年6月24~25日,全市普降100mm以上的特大暴雨,造成市区200多条马路严重积水,25600多户居民住宅进水(刘毅,1999)。
3.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崩塌、滑坡、泥石流与洪水灾害具有密切的相关关系。暴雨洪水是激发水土流失和崩塌、滑坡、泥石流(崩滑流)的重要因素,反过来这些地质过程又进一步加剧了洪涝灾害。一方面,水土流失和崩滑流灾害严重破坏了森林植被及土地资源,使生态环境恶化,土壤调蓄水分功能下降,从而增大了洪水的暴发强度和频次;另一方面,水土流失和崩滑流产生的泥沙物质造成河、湖、水库淤积,河床抬高,甚至高出两岸地面,使之成为地上“悬河”,从而加剧了洪水灾害(张业成,1999)。
例如,处于长江上游的四川省,20世纪50年代共发生水灾4次,70年代8次,80年代以来几乎年年都要发生水灾,并且出现了1981年和1998年的特大洪水。中下游地区河床湖底逐年抬高,城陵矶—汉口段20年间平均淤高0.43m,洞庭湖等不断萎缩。因此,长江中下游的干流,除个别河段外,洪水水位在流量未增的情况下仍然逐年上涨。据洞庭湖城陵矶水文站的观测资料,1954年的最高水位为34.45m,最大流量44500m3/s。除这两次特大洪水外,期间还发生多次较大洪水,洪峰流量相近,均为29100~29800m3/s,最高水位在逐年上涨。
4.湖泊调蓄能力下降
湖泊对于蓄洪分洪和调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湖泊面积的大幅度萎缩,使其调蓄洪水的能力急剧下降。
据有关资料,1949年长江中下游地区湖泊总面积达25828km2,减少了一半以上。被称为“千湖之省”的湖北,新中国成立初期有天然湖泊1066个,到80年代末仅存309个。1825年以前,洞庭湖为一个统一的大湖,面积达6270km2;此后,逐渐分解为东洞庭湖、南洞庭湖和西洞庭湖,到20世纪90年代湖泊总面积缩减至2150km2。鄱阳湖面积也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5600km2缩小到现今的3860km2(张业成,1999)。
泥沙淤积和围湖造田是湖泊萎缩的主要原因。泥沙淤积不但直接造成湖泊萎缩,而且也为人工围垦造田提供了基础。例如,洞庭湖平均每年接纳泥沙1.33×108m3,其中82%来自长江上游。
5.江河沿岸堤防工程脆弱
江河两岸的天然堤坝是在自然条件下形成的,在平水期基本保持稳定状态,但在洪水期,稳定性较差的堤坝可能发生溃决,导致洪水灾害。具有潜在不稳定因素的堤坝常常位于隐伏岩溶发育的地段或土质结构疏松以及土洞、孔穴发育的河段。如江西省境内长江干堤长约160km,其中近80km地段为隐伏岩溶发育区。新中国成立以来,有22km长的干堤曾发生过隐塌,是造成堤防溃决的重要隐患。土质结构和稳定性较差的岸坡也使堤防安全受到影响。如长江中游大多数地段的天然堤上部为粘性土,下部为砂性土,极易发生管涌等形式的渗透变形而被水流冲刷破坏。
综合上述,我国洪涝灾害频发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虽然各种因素的影响方式不一,但它们多与地质动力过程相关。气候是控制洪涝灾害的先决条件,地面沉降、水土流失、崩滑流活动与河湖淤积等因素加剧了洪涝灾害的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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