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人身保险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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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备受市场关注的人身险新规正式出台,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表示:坚持“保险姓保”,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对包括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和投资连结型保险在内的新型保险产品强化监管。
而如何强化监管?会否一刀切?如之前传言所说引“6000亿元”万能险退市?《通知》明确政策将平稳实施,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但不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2017年4月1日前应当全部停售:
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
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
(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对文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坚持“保险姓保”,提升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促使人身保险公司不断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进一步发展风险保障类和长期储蓄类业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1、再次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
我们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将保险金额与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该风险保障水平已是世界较高水平。此次,我们进一步将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该风险保障要求超过美国、欧洲、亚洲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部门要求。
2、下调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
根据市场利率下行情况,将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下调0.5个百分点至3%,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防范利差损风险,同时增强保险公司未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同时,为保持产品之间的平衡,鼓励发展风险保障类业务,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评估利率维持3.5%不变。
3、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
继续保持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的管控,同时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在公司业务结构中的占比提出了明确的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2020年和2021年进一步降至40%和30%,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
4、进一步完善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
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纳入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范范围,要求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对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进行单独评估,防止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连结保险、保单贷款、附加险等方式规避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
5、完善产品设计有关监管要求
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坚持上述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要求保险公司合理确定各项产品费用收取,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产品不接受审批和备案。
6、强化总精算师责任
明确总精算师的履职要求和报告义务,进一步强化总精算师的责任,对于履职不到位的总精算师给予取消资格等严厉处罚,切实发挥总精算师在公司产品精算管理中的关键作用。
新规出台,明年开门红后,行业保费与投资规模或下降
新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受规模限制与结算利率下降的影响,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明年将显著下降。
而监管层预期的影响是,万能险等人身保险产品定价利率和负债成本将逐步回落,产品激进定价和高结算利率行为将受到显著遏制,业务结构将逐步优化,保险公司盈利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下一步,保监会还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万能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守风险底线。“加快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发展,要求保险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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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人身险迎新规!10年期及以上普通寿险和年金险能在网上卖了-工保网

1月6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人身险可售产品范围做出了调整,除护理险外的健康险,以及十年期及以上的普通寿险和年金险明确纳入范围。此外,提高了销售十年期及以上的普通寿险和年金险的保险机构门槛,要求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

《征求意见稿》共三大方面20条,对公司资质、产品管理、监管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一、满足5个条件才能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

一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二是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三是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
四是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五是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保险机构应具备的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在线运营能力以及服务标准。
其中:

要求保险公司设立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用账户,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实行独立核算;
要求保险公司保障每日无间断在线服务,消费者咨询或服务请求接通率不低于90%;
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在线申请退保,应在1日内核定并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2日。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代销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应审慎筛选合作方,并进行严格管理。

二、申请审批或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的6个条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

专属产品范围限于:
● 意外险
● 健康险(除护理险)
● 定期寿险
● 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
● 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应符合六个条件:

一是产品名称包含“互联网专属”字样,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和经营;
二是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三是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为一致;
四是产品设计应做到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不得通过退保费用、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五是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最低现金价值计算,应当采用未满期保费的计算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最低现金价值=实收保费×(1-m/n),其中, 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六是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十年期以上年金险销售门槛提高

《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需在偿付能力、风险评级、公司治理评级等方面符合相应条件。
具体来看:

一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
二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
三是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
四是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
五是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六是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除符合前述基本条件,还需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省级分公司,或与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合作经营,确保销售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承担直接责任,包括:
● 在产品开发时恪守精算职责,科学审慎定价;
● 在回溯工作中确保所用数据全面真实,计算方法符合精算原理,整改措施及时有效。

同时,为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调整空间,《征求意见稿》对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了过渡期。

保险公司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充分评估、提前预案的前提下完成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整改,并于2022年1月1日前符合《征求意见稿》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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