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解答, 案例分析题

2008年3月,居住在学校集体宿舍的刘某向其住所地的公安分局胜利派出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举报,称集体宿舍内有不明身份的住宿人员使用液化气在走廊中明火做饭,存在治安.消防等... 2008年3月,居住在学校集体宿舍的刘某向其住所地的公安分局胜利派出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举报,称集体宿舍内有不明身份的住宿人员使用液化气在走廊中明火做饭,存在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接到举报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胜利派出所在第二天对该楼进行检查,发现楼内外来租住人员多数未办理暂住证,管理混乱;租住人员在砖木结构的楼内使用煤气炉,火灾隐患突出。于是,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向该学校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15天改正。2008年5月12日刘某认为整改后仍然存在隐患,遂向市公安局提出《安全保护申请书》,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认为其要求无理,拒绝其请求。2008年7月15日,刘某以市公安局对其提出的《安全保护申请书》未予处理为由,以市公安局为被申请人,向省公安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题是1:该案中,学校.宿舍楼内其他住户能否参加复议?请说明理由。
2:该案中,刘某申请复议的时间是否得当?请说明理由。
3:若省公安厅在2008年7月15日受理刘某的申请,市公安机关在7月14日履行了相应职责,则应该怎样处理?
考试题呀,请大家帮帮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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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专家
高粉答主

2010-12-13 · 关注我不会让你失望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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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宿舍楼内的其他住户能参加复议,因为该决定也涉及到了他们的权利。
2、申请时间不当,已经过了时效。应该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
3、省公安厅在2008年7月15日受理刘某的申请,市公安机关在7月14日履行了相应职责就看当事人是否撤诉。如果不撤诉就要继续审理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如不撤诉,但是对新的行为不服,那么就审理后来的行政行为

参考资料: 更多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http://consult.fabao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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