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紧急……法律求助 交通事故纠纷

2008年9月1日,15:00,我方A车小轿车,对方B车电动自行车,在丁字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A车停车正在等待由北向东行驶方向的红绿灯处,此时我方A车指示灯为绿灯,刚刚起... 2008年9月1日,15:00,我方A车小轿车,对方B车电动自行车,在丁字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A车停车正在等待由北向东行驶方向的红绿灯处,此时我方A车指示灯为绿灯,刚刚起步未驶出停车线,突然发现B车由西向北拐弯行驶,与我车左前角处相撞,导致B车驾驶人软组织部分损伤,交警15分钟后到场,因此交通路口无监控设施,同时B车表示没有闯红灯,但当时B车驾驶人未携带电动自行车驾驶证,故开出《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认定A车或B车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
后我方A车出于同情,带B车驾驶人到附近丰台医院就诊,经诊断后判断“软组织挫伤”,A车共花医药费500元左右。
没想到B车纠缠不朽要求索赔电动车等费用,我方A车依据《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判断,认为我方无责任,当时也是B车因为速度太快撞在我车上的,就未同意赔偿。
三个月后,2008年12下旬,我方A车接到B车的起诉,才清除B车方已起诉到法院,B车要求索赔“误工费2100元,营养费1000元,医疗费358.84元,交通费500元,电动自行车费19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共计8850.8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请问此种情况我方A车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应依照哪些法律条款,谢谢!
同时我也浏览了一些案例,会倾向于弱者,如果赔偿我方根据法律一般会赔偿多少,另诉讼费大概多少?
紧急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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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9ccb7e9
2010-12-14 · 超过12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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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划分责任,法院可能自由裁量来判决。
2、对方要求的赔偿得有证据证明是因为你们相撞造成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法院无法判决。
ruanrain
2010-12-15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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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诉讼费100元。
2、要求B车提供以上请求的依据,即正规的发票及计算依据。
3、交通费的发票要与医疗时间一一对应,否则可以拒付。
4、精神损失费由法院自由裁量,一般不会超过1000元。
5、以上费用应扣除A车为B车垫付的医疗费。
6、营养费上海30元每天,只有医院或医疗鉴定机构出具需要营养的报告才会支付。
7、误工费要求对方提供税单,没有税单的要求单位出具工资证明。(不超过2000元的工资才可无税单。)
8、B车的车损要求提供鉴定报告或修理费发票,全损要求提供原车发票。
9、责任无法认定通常各付50%责任,费用各半承担。
以上,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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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3 · TA获得超过277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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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
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镇长。
委托代理人:宋淑凤,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
原告姚化平诉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强制案,原告姚化平向本院提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化平、代理人葛润民、邢天华,被告代理人宋淑凤、殷汝奎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化平诉讼称: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派管区总支部书记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受杜学功和姚行村委会其他成员指点下,在原告家没有成年人的、被告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未表明身份,强行把原告买了一个月的拖拉机开走,扣押了原告的拖拉机,工具箱内的一万元现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
被告辩称:被告对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的事实不予否认,但原告提出扣押拖拉机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只对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扣押原告拖拉机时,冯首义、李维汉、杜泽华、杜同兴现场清点,拖拉机工具箱内有板手一个、钳子一个,没有现金。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给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证据:(1)、(2)、(3)、(4)证明原告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号证明原告的拖拉机在杜学功家;(6)号证明扣押原告拖拉机经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提出异议:原告的代理人向被告要过拖拉机。同时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2)(3)号证明被告扣押原告拖拉机。
经庭审质证辩论,查明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原告姚化平因拒交农业夏征款,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将原告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后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把农业夏征款交上,把拖拉机开走。庭审中,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代理人表示可以让原告把拖拉机开走,其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学,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这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
限被告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的拖拉机。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徐海军
审 判 员:许以强
代审判员:张其峰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张绍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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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摆不过老鸡a
2010-12-13 · TA获得超过236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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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经到了法院起诉的地步那您也就只能找专业律师帮你打官司了!

要帮助可加好友帮您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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