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200
夫妻二人离婚后,关于孩子会判给谁,这一直都是离婚案件当中除了财产如何分割之外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一直都受到了男女双方的重视,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到的是,在夫妻两个人离婚后,谁是孩子的监护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在夫妻双方确定离婚后,对于孩子应该由谁来看管,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对于未满2周岁的孩子,父妻二人离婚后,孩子归母亲;第二种,对于已满2周岁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先由孩子的父亲、母亲协商,如果两个人之间能够协商一致,则根据他们协商的结果来处理,如果两人对于孩子有谁来进行抚养协商不成,那么,人民法院需要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方式来指定监护人。第三种,对于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则要尊重该未成年人的意愿,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为他指定一名监护人;
因此,夫妻二人离婚后,孩子究竟要判给谁,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影响到这一情况处理结果的关键的因素是孩子的年龄。
当今社会离婚率特别高,夫妻俩如果离婚了小孩必然只能跟随一方生活,可是取得抚养权的一方经常会设法阻止对方探望孩子。很多情况下即使双方离婚协议中确定了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次数,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多加阻扰,导致另一方离异后无法看到自己的亲生孩子。
对于这种情况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实现呢?小律下面就给大伙讲道讲道。
案例:王某和张某原来是夫妻,2016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小张由张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王某多次想探望小张,但是张某均拒绝,甚至连王某的电话都拒绝接听,致使王某因不能探望儿子成日郁郁寡欢,为了实现自己的探望权,王某于是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张某允许王某探视儿子小张。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每月第一周上午九点至11点可到张某居住地探望婚生子小张,张某有协助王某探望小张的义务。
根据以上案例,我们来分析下,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综上,如果男女双方离婚了并且已经确定了一方的抚养权和另一方的探视权,如果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未按照约定多方阻扰另一方探望婚生子女的,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单独就要求实现探望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呀,不是说离婚以后,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就不能再就探望权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离婚子女一般会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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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想离婚,但是就这个问题很伤脑筋
2个孩子大的8小的6,双方共同抚养,
提离婚对方首先想到的是要赔偿给他这几年家庭费用。
无任何积蓄,房子是父母的·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先,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会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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