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懂法律的 急急

三个月前我哥哥给别人帮工被联合机伤到了右手手腕筋断了尺骨断了接起来了,费用都是那人包的。还没取钢板,有好多地方还没有知觉。现在那个人想给1.8万就了事了!想问问这个钱是不... 三个月前 我哥哥给别人帮工 被联合机伤到了 右手手腕筋断了尺骨断了 接起来了,费用都是那人包的。还没取钢板,有好多地方还没有知觉。现在那个人想 给1.8万就了事了!想问问这个钱是不是太少了!我哥哥这样可以凭几级伤残?还有评伤残必须到本地吗?他今年31岁。如果报警打官司的话 我们赢的几率高不高!在医院一共花了2万回来花了4.5千把!我们要多少钱合适?十万行吗?不过分吧这是一辈子的事啊!谢谢了我很需要你的回答!!!急 啊兄弟们谢了
还有啊 我哥哥不是义务帮工啊 这样是不是对我们不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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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忘忧野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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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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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建议您向被帮工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如此才能更好的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附一个案例给您参考:

  杨飞与李富先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南民二终字第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杨飞。
  委托代理人兰文旭,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泽斌,南阳卧龙区司法局七里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富先。
  委托代理人刘云瑞,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建平。
  上诉人杨飞与被上诉人李富先、原审被告李建平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李富先于2008年7月16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61522.3元。在诉讼中,杨飞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李富先赔偿所造成的各项损失68800元。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8)淅上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杨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南民二终字第58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判决后,杨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兰文旭、杜泽斌,被上诉人李富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云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建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杨飞于2006年5月,购江苏沃得4LZ—2.0履带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一台,价值49500元。2008年6月2日下午1时40分左右,在给李桂香家割麦时,收割机出麦口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作业。杨飞将传送麦的卷筒处一小口打开出麦,需人工张袋接麦。下午4时20分左右,在给李建平收割时,李建平蹲在收割机的平台上,手提着布袋口接麦,麦接满后,喊停。李富先听到喊停,即上前提麦布袋,左手插入齿轮与链条之间不能取出,杨飞即拿钳子将链条扣子取掉,将李富先手取出,致使李富先左手受伤。当天下午,李富先被救护车送往南阳解放军768医院住院治疗,于2008年7月2日出院,住院30天,共花医疗费11804.88元,其中杨飞垫付7900元。在住院期间,由其儿子李浙涛护理。2008年8月20日经南阳丹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作出第(2008)临鉴字第(030)号鉴定书,结论:原告左手挤轧伤后,左手食、中、环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属于伤残七级。庭审中,杨飞、李建平对该鉴定提出异议,要求从新鉴定。2008年10月10日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2008)临鉴字第218号鉴定书,结论:原告的伤残程度属七级,李富先于2008年7月16日诉至法院,并申请查封杨飞收割机,该院同日作出裁定书,对杨飞的4LZ—2.0履带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予以查封。2007年度淅川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357元,李富先母亲王荣,生于1935年7月7日,73岁,有四子,李富先为三子。
  原审另查明,2008年6月4日,李建国、李老六约定,由杨飞将收割机开在李老六门口停放。4LZ—2.0履带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传送麦卷筒小出口与齿轮、链条相距42公分。即肇事部位。
  原审法院认为,杨飞所有的4LZ—2.0履带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在给李建平收割过程中,因出麦口不能正常工作,用传送麦的卷筒处出麦,用人工张口袋接麦。李富先见收割机停,即上前提麦袋接麦,左手插入齿轮与链条内,将左手轧伤,造成左手食、中、环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属七级伤残。由于卷筒小麦口与齿轮链条距离只有42公分,加上机械惯性,李富先不注意,忙于张口袋,将手插入链条内,应负该事故的20%民事责任。杨飞应当知道收割机出麦口不能正常使用,违背了机械操作规程,造成李富先受伤,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70%,李富先无偿提供给李建平帮工,在从事帮工过程中受到损害,李建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负该事故的10%民事责任。李富先所花医疗费11804.88元,其中杨飞垫付7900元。误工费,应从2008年6月3日起到定残之日2008年8月20日,为77天,按照淅川县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357元,一天为9.3元,为716.1元。护理费住院30天,由其儿子李淅涛护理,为279元。生活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8元,住院30天,为240元。营养费每天10元,30天为300元。伤残赔偿金为3357×20×40%=268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李富先母亲王荣73岁,按7年计算,王荣有四子,为3357×7÷4×40%=2349.9元。车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结合本地经济状况应支持10000元。合计为53545.88元。李富先负20%的过错责任,为10709.18元。杨飞负担70%赔偿责任为37482.1元,扣除已垫付的7900元,为29582.1元。李建平负担10%,赔偿责任为5354.6元,李富先、李建平双方达成协议,由李建平支付赔偿费4000元,应予支持。李富先的诉讼请求,应予部分支持。杨飞提出反诉,要求李富先赔偿扣押收割机损失费68800元,经庭审查明及被告陈述,李建国、李老六证明材料,由李建国、李老六让被告将收割机停放在李老六门前,且杨飞未找过李富先说收割机停入的事。其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应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牵湘仉聪慧
2020-04-03 · TA获得超过376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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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走路,她突然撞你手上骨折了,当然不关你事,你送她去医院是出于好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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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蔼符忆彤
2019-03-26 · TA获得超过380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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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证明她撞你的呀,
如果象你说的那样你就不会有责任了。她撞你的,你及时送她去医院就医。已经没有你的责任了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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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律师王静
2010-12-13 · TA获得超过31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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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去当地的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申请残疾鉴定,因为你哥哥的情况不属于工伤,所以直接找被帮工人赔偿,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话可以私下解决,如果不行可以起诉至法院,此时要求赔偿的金额是要有确切的证据来证明的,也就是要提供所有的单据。金额方面可以适当提高,比如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但不能漫天要价,过高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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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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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意你最好去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下,一般这种是不收费的,从你描述的看,只要证据充足,基本胜券在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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