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谢谢!!

1998年8月,某国私营有限公司(买方)数次前来中国与某建筑陶瓷厂(卖方)考察洽谈购买琉璃瓦事宜。双方就琉璃瓦的规格,数量,色泽,价格等进行了细致的协商。同年12月,双方... 1998年8月,某国私营有限公司(买方)数次前来中国与某建筑陶瓷厂(卖方)考察洽谈购买琉璃瓦事宜。双方就琉璃瓦的规格,数量,色泽,价格等进行了细致的协商。同年12月,双方在中国签订成交确认书,买方共订购卖方品牌琉璃瓦4万多只,价格条件为CIF新加坡每万只0.7万美元,总贷款为3万多美元,包装条款规定内包装纸箱,外包装木箱,装运期为1999年3月-4月。付款方式为汇付,买方先付1万美元预付款,待收到提单或提单副本后,再汇付余款。1999年5月上旬,买方在新加坡收货时,发现货损严重,且部分琉璃瓦弯曲,色泽较杂,遂与5月中旬向保险公司提出检验和索赔,保险公司依约对破损琉璃瓦给予了理赔。同年10月,买方委托新加坡某公司对琉璃瓦进行了质量检验,检验报告证明货物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买方遂电报通知卖方,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卖方派人前来新加坡处理此事。卖方回电表示质量不存在问题,对买方的检验报告不予认可,但同意在以后的交易中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补偿。11月上旬,在买卖双方多次磋商无果的情况下,买方将货物作了降价变卖处理,并派代表前来卖方公司,要求卖方给予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买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1,本案买卖合同应由谁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由谁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输费?2,买方能否就破损商品的损失向卖方主张权利?为什么?3,买方是否可以当初在订立合同时,就要求先对商品进行检验,并以此作为付款条件?为什么?4,买方将货物作降价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保全货物的条件?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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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粉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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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IF术语下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输费2.不能.商品破损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与买方无关.但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补全货物.3.可以先检验但不可以做为付汇条件.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方式为汇付,买方先付1万美元预付款,待收到提单或提单副本后,再汇付余款。4.属于保全货物的条件,也可以向卖方以不符合货样条件为由全部更换.重新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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