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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jiejianren
2005-12-18 · TA获得超过590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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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写威尼斯商人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莎斯比亚的这场戏的情节富有奇特的浪漫色彩,大开大合,紧张曲折,很有喜剧性。剧中有夸张(如夏洛克提出割一磅肉的荒唐要求;鲍西娅对“割一磅肉”的法律解释;鲍西娅与尼莉女扮男装和丈夫同时出庭,丈夫却不明真相)、对比(安东尼奥、公爵等人的宽恕仁慈与夏洛克的固执凶残)、悬念、突转(鲍西娅抓住契约中的破绽制服夏洛克,使冲突朝有利于安东尼奥的方向发展)等戏剧技巧的圆熟运用,有仁慈与残忍,友谊和仇恨,复仇和报应之间的尖锐对立以及情节发展的波澜起伏、出人意料,充满着极强的张力,充分显示了莎士比亚的戏剧才能。

2.怎样理解剧中的戏剧冲突所反映的社会矛盾?

剧中的戏剧冲突,是围绕着安东尼奥和夏洛克之间是否“照约执行处罚”的契约纠纷而展开的。安东尼奥和夏洛克是两个对立的人物形象,他们对待金钱和人情的态度截然相反。安东尼奥是莎士比亚理想中的商人,是所谓“商人王子”,慷慨仁厚,放债不取利息,珍重友谊,不惜为之牺牲生命。而夏洛克却爱钱如命,惟利是图,受到损害就要加以灭绝人性的报复。对他贪婪的金钱欲和残忍的报复心,莎士比亚显然持否定的态度。从人文主义立场出发,莎士比亚认为像安东尼奥那样的商人可以消除资产阶级的矛盾,建立人与人之间被金钱破坏的自然关系,实现美好的生活。而夏洛克那样的高利贷资本商人,重利盘剥,损人利己,则是社会矛盾的根源,美好生活的破坏者。但在另一方面,莎士比亚对夏洛克作为犹太人受到的歧视和欺辱又怀有同情。19世纪英国著名批评家哈兹列特也曾指出:“(夏洛克的)报复的欲望几乎和屈辱的感觉难于分开,因此我们不由得对于‘藏在犹太人宽大长袍’下的高傲的精神表示同情,夏洛克的这种精神由于一再受到不应得的激怒而变成疯狂状态,于是设法采取拼命的、合法的报复行为,以便洗刷那种堆积在他和犹太民族身上的辱骂和迫害所造成的恶名声,直到他用以实现目的所采取的手段非常残酷,而且态度非常顽固的时候,我们方才失去同情而对他有反感。”

剧本通过尖锐的戏剧冲突反映了资本主义早期商业资产阶级与高利贷者之间的矛盾。当时新兴的商业资产阶级以海外贸易为重要经营手段,他们认为商业贸易是一种体面的行业。而高利贷是从封建社会流传下来的旧式的赢利方式,受到新兴商业资产阶级的轻视。商业资产阶级由于经营的需要而离不开借贷,但又与高利贷者有着经济利益上的冲突,安东尼奥与夏洛克的冲突,正是这种社会矛盾的反映。

安东尼奥与夏洛克的矛盾,根本上是经济利益上的冲突。但其中也杂有民族、宗教的矛盾。从这个方面来说,夏洛克是一个受歧视的民族的代表。剧中的正面人物宣扬“基督教的精神”,把犹太人说成“异教徒”,反映了基督教徒与犹太教徒的矛盾,以及对犹太人的民族和宗教偏见,而从夏洛克的口中,倒能听到反对这种偏见的道理。

人文主义与民族、宗教偏见是矛盾的。但是,人文主义者用自己的理想对中世纪的教义进行解释,赋予基督教以仁爱、宽恕的思想内容,使之成为反封建的思想武器。剧中人物对基督教的赞颂,都可以从这个角度去理解。

3,剧中的法律问题:

《威尼斯商人》的法律解读

法律与文学看似截然不同的两个学科,其实不乏契合之处,诸多文学名著都成为研究和理解特定时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素材。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就是一部寓戏剧冲突于法庭审判之中、情与法交融的法律杰作。

■合同等同于法律

“法律与文学”是西方“后现代法律运动”的重要一支,也被认为是近30年来出现于北美和英国的最令人兴奋的跨学科理论研究。

美国学者詹姆斯·伯艾德·怀特在《法律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属性研究》中认为,“文学名著为法律的各种人文价值提供了最好的伦理描述”,他将文学名著看作是发现法律价值、意义和修辞的媒介,认为文学名著有助于理解一般性的法律问题,如复仇、罪、罚等;莎士比亚、狄更斯、卡夫卡、加缪等人的法律小说也是律师和法官们良好的读本,它们有助于增强法律家的“法律文学感”。

莎士比亚名剧《威尼斯商人》无疑是一部文学巨著,莎学界的评论也使其内在的文学价值得以淋漓尽致地展现;而另一方面《威尼斯商人》也不失为一部法律杰作,看似嬉笑怒骂的喜剧折射出莎士比亚时代的西方法律问题和法文化,其法学研究价值也是不可忽视的。

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为了帮助朋友,向犹太商人夏洛克借了一笔钱,而夏洛克为了报复安东尼奥平时对他的侮辱,情愿不要利息,约定在三个月的期限到来之时,如果安东尼奥不能清偿债务,就要由夏洛克在安东尼奥“心口所在的附近取一磅肉”。后来因为据传安东尼奥的商船接连沉没,到期无法还清债务,夏洛克就向法庭起诉,请求按照原合同履行。威尼斯的公爵和元老们的劝解都无法让夏洛克回心转意,只能准备执行原约定。幸好安东尼奥友人的未婚妻鲍西娅聪明过人,假扮法律权威来到法庭,宣布“这约上所签订的惩罚,于法律条文的含义并无抵触”,夏洛克有权在安东尼奥的胸前取一磅肉;可是因为合同上只写了一磅肉,所以如果在取肉时流出一滴基督徒的血,或者所割超过一磅或不足一磅,就是谋杀,要按照威尼斯的法律抵命并没收全部的财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难道有等同于法律的效力?法官难道就不能以“不符合公序良俗”而宣布合同无效?况且起诉的一方还是一个异教徒,在威尼斯受人歧视,何必如此和他“较真”,一定要以法庭的强制力执行这个合同?如果是在古代中国由包拯或海瑞来审理此案,他们也许会有道德家式的推论:安东尼奥是君子;夏洛克是小人;情理决不容忍小人得逞,所以,应当判君子安东尼奥胜诉。可见,不同的法文化背景下,合同效力的认定可能截然相反。

西方法文化中的合同是神圣不可动摇的,其效力甚至等同于法律本身。在古罗马法中,合同也是一种不可动摇、必须履行的约定。罗马法用obligatio表示合同,意思就是“法锁”。罗马法对于债的定义是:“法律用以把人或集体的人结合在一起的束缚或锁链。”合同和法律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在《威尼斯商人》所叙说的那个时代,合同等同于法律仍然是一项普遍的原则。古罗马的法谚“合意创立法律”几乎是全欧通行的原则。法国13世纪《博韦的习俗和惯例》还有“合同胜过法律”之说。因此只要是立约人当时是自己做出承诺的,无论是多么不合理的合同,按照“买方自应注意”的原则,就只能自认倒霉。即使是像夏洛克和安东尼奥之间这样的合同依旧被认为和法律一样具有强制力。法庭只能严格依照当事人原先约定的合同文字字面意义进行判决,付诸强制执行,不能对合同本身自行做出解释。

■法律解释与正义

《威尼斯商人》一剧中法律贯穿始终,当时各阶层的普通民众对法律深信不疑,夏洛克试图通过法律主张权利,报复一直欺压他的基督徒;而鲍西娅装扮的法官最终也是通过法律以及法律解释来实现基督徒眼中的正义,可见法律至上的精神早已深入人心,是西方法文化不可或缺的要素。

夏洛克依据契约把安东尼奥起诉至法庭,要求强制执行那“割一磅肉”的约定。虽然法官大人也知道该契约的内容是荒唐的,不公正的,但是既然双方在契约中已有明文约定,法庭也只能按照契约的内容做出判决。夏洛克要求严格照约执行处罚时,他主张权利的强有力武器就是法律。他向公爵提出要是他的请求得不到准许,那威尼斯的宪章就会失去效力,城邦也将不成其为自由邦。威尼斯的法令只是一纸空文。

安东尼奥在与萨拉里奥谈到公爵会不会变更或通融法律以便不被割肉时,有一句话深刻揭示了西方人的法治信念,他说“公爵不能变更法律的规定,因为威尼斯的繁荣,完全倚赖着各国人民的来往通商,要是剥夺了异邦人的应享的权利,一定会使人对威尼斯的法治精神产生重大的怀疑。”当时的西方人已经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尽管他们所谓的“威尼斯的法治精神”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本身还带着人治的色彩,但是法治观念的普及是不容置疑的。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公正之术”,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和法律的定义表明法律和正义是不可分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但是严格执行法律并不一定能实现正义。在《威尼斯商人》这一个案中,大多数观众眼中的正义与法律发生了冲突。严格按约执行,会剥夺安东尼奥的生命,这是绝大多数威尼斯人不愿意看到的悲剧。可见,法律的执行很可能会牺牲个案的实体正义。另外,法律执行就涉及到司法的问题,鲍西娅装扮的法官之所以能兼顾法律和正义,在于她巧妙地运用了法律解释,明确了合同中没有明示的条款,作为夏洛克行使权利的条件,使得夏洛克不得不撤诉。鲍西娅进一步指出夏洛克撤诉就说明他原来的本意只是想谋害安东尼奥,应当受到威尼斯法律的严惩。最后夏洛克被没收财产,并被迫改奉基督教。

莎士比亚指出的公正司法问题以及如何合理运用法律解释的问题在当今社会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法律追求公平正义,但是“魔鬼也会引证《圣经》来替自己辩护”,神圣的法律如果被滥用,自然就无法实现正义。法官作为法律权威,应当处于中立的立场,对法律问题有独立的判断,正确解释法律以实现正义。

■法制背后的悲剧

莎士比亚的戏剧并没有虚构一个完美的世界,而是反映一个真实的世界。他对当时社会的黑暗面也进行了无情地揭露和鞭挞。尽管在莎士比亚时代,法治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莎士比亚本人也在律师事务所供过职,但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当时的法律否认人的基本权利,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地位并不平等。

女主角鲍西娅的父亲立下“三匣择婿”的遗嘱,规定她只能嫁给选择了正确匣子的求婚者。鲍西娅尽管与巴萨尼奥相爱,但不能选择自己的爱情。她只能按照父亲的意志选择自己伴侣,“一个活着的女儿的意志,却要被一个死了的父亲的遗嘱所钳制”。实际上,莎士比亚所写的伊丽莎白时代,男性是权威的象征,控制和制定法律,而女性则是被压迫的阶级,她们被否认了其作为人的基本自然权利。鲍西娅对法律也极为不满,“理智可以制定法律来约束感情,可是热情激动起来,就会把冷酷的法律蔑弃不顾”。她的不满揭示了当时法律的无情和对女性自然情感的压制。

夏洛克一般被认为是重利盘剥、吝啬而残暴的复仇者,然而夏洛克性格的形成也是时代和历史的产物。当时的威尼斯并不是人人平等的社会,作为异教徒的犹太人备受歧视,夏洛克被安东尼奥辱骂为“杀人的狗”,被吐唾沫,被用脚踢。夏洛克只是想通过法律来抗争,争取其作为人的尊严和平等权利。他认为既然公爵可以购买奴隶、虐待奴隶,他就可以要求割一磅肉,两者应当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法律只保护威尼斯的基督徒,漠视了犹太人的权利。正是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平等,法官的地位也并不中立,夏洛克不仅无法实现心中的正义,而且还被没收财产,被迫改变自己的信仰。财产权受到侵犯,信仰的自由也被剥夺。

正如耶林所言,“夏洛克命运的无可逆转的悲剧并不在于法排斥了他,而在于作为中世纪犹太人的他怀有对法的信仰——仿佛基督教徒那样——对只有法官一人所持有的不被任何情况迷惑、确定不移的法的信仰。中世纪的犹太人被缚刑场,败局如青天霹雳降临到他们头上,迷惘被驱散,赋予自己的权利又被骗走,他终于领悟犹太人被置于法律的保护之外。”完备的法制固然是法治的前提,但是法制也可能成为人治的工具。

《威尼斯商人》看似皆大欢喜的喜剧结局实际上蕴涵着辛辣的讽刺。被压迫阶级在法律面前的无助发人深省。法治社会的法律应当平等地保护和保障每一个主体的权利,法官作为法律和正义的化身,应当公正司法,平等对待每一个当事人。

作为法律人,我们学习和研究法律,不应仅仅关注法律本身,更不应把法律条文视为一种简单符号,从而使思维机械与平面化,让自己的思想停留在技术层面。研读文学作品,培养“法律文学感”,更容易解读法律,解读法律现象。从文学中汲取营养,更能理解法律所蕴涵的人性光芒。
鸽鸽鸟4030
推荐于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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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思考,良心和勇气去追求正义

  前段时间,最能反映我们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消息莫过于下面这一则:

  一场审判中的所有人———辩方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方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受审者周澄最终获刑5年。在周澄刑满出狱之后,完全出于偶然,他得到了一套与案件 审判有关的案卷副本。这套案卷副本显示:当年决定他命运的那场审判竟是“上面要判几年就是几年”。(12月7日《中国青年报》)

  这则消息一出来,评论如潮,人们纷纷对现行的司法体制进行反思。是的,法官除了法律无上司,但今天我们的法院却是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而司法改革讨论了多年,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问题是,即使在这样的司法体制下,法官就有权作出违背法律的判决吗?法官能用这样一条理由来为自己开脱责任吗?因此,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还必须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

  从社会学意义上讲,人虽然是一个个社会组织的成员,但仍然没有摆脱我们首先是一个人,一个应当具有良心和道德、正义感的人这一事实本身。同样,作为一个政府公务员、司法者,首先是一个社会意义上的人,然后才是国家机器中的一份子。作为公务员、司法者,是否仅仅按照指令行事,还是通过独立的思考作出符合法律意志的结论,并拒绝执行公然违背法律意志的命令,这深刻地考验着每个公务员与司法者的思考能力、良心与勇气。

  在周澄挪用公款案中,原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滕俭秋对此案提起了公诉,今天周澄案的申诉状也出自她的手。她解释道:“不是说我不在位了,我就说周澄无罪,即便是当时,我也明白无误地持无罪的观点。但是上面定了调子,说只要证据搞好就行,我们也只好尽量往有罪上*。”同样,在审判中,据知情人士讲,上面非要判,而司法机关则认为无罪,但顶不住上面的压力。知情人士讲,这些讨论已全部记录在案。所以,因为上面要定周的罪,滕俭秋就往有罪上*提起了公诉,而法院从院长到审判员也就以有罪进行判决,尽管他们都认为周无罪。由此可以看出这是什么样的逻辑。

  有鉴于公务员服从法律而不是上司命令的重要性,《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特别作出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显然,仅仅《公务员法》这一条规定并不能保证公务员、司法者在执行公务与司法活动中可以免除职务变动与失去职位之忧,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早在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谆谆告诫我们“为权利而斗争”!权利不是一天能得到的,每个人的正义行动会将涓涓细流汇成奔腾的大江,因此,每个人必须牢记,没有经过思考的生活不值得过,司法者、公务员必须用思考、良心与勇气来追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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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酷觉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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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思考,良心和勇气去追求正义

前段时间,最能反映我们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消息莫过于下面这一则:

一场审判中的所有人———辩方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方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受审者周澄最终获刑5年。在周澄刑满出狱之后,完全出于偶然,他得到了一套与案件 审判有关的案卷副本。这套案卷副本显示:当年决定他命运的那场审判竟是“上面要判几年就是几年”。(12月7日《中国青年报》)

这则消息一出来,评论如潮,人们纷纷对现行的司法体制进行反思。是的,法官除了法律无上司,但今天我们的法院却是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而司法改革讨论了多年,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问题是,即使在这样的司法体制下,法官就有权作出违背法律的判决吗?法官能用这样一条理由来为自己开脱责任吗?因此,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还必须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

从社会学意义上讲,人虽然是一个个社会组织的成员,但仍然没有摆脱我们首先是一个人,一个应当具有良心和道德、正义感的人这一事实本身。同样,作为一个政府公务员、司法者,首先是一个社会意义上的人,然后才是国家机器中的一份子。作为公务员、司法者,是否仅仅按照指令行事,还是通过独立的思考作出符合法律意志的结论,并拒绝执行公然违背法律意志的命令,这深刻地考验着每个公务员与司法者的思考能力、良心与勇气。

在周澄挪用公款案中,原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滕俭秋对此案提起了公诉,今天周澄案的申诉状也出自她的手。她解释道:“不是说我不在位了,我就说周澄无罪,即便是当时,我也明白无误地持无罪的观点。但是上面定了调子,说只要证据搞好就行,我们也只好尽量往有罪上*。”同样,在审判中,据知情人士讲,上面非要判,而司法机关则认为无罪,但顶不住上面的压力。知情人士讲,这些讨论已全部记录在案。所以,因为上面要定周的罪,滕俭秋就往有罪上*提起了公诉,而法院从院长到审判员也就以有罪进行判决,尽管他们都认为周无罪。由此可以看出这是什么样的逻辑。

有鉴于公务员服从法律而不是上司命令的重要性,《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特别作出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显然,仅仅《公务员法》这一条规定并不能保证公务员、司法者在执行公务与司法活动中可以免除职务变动与失去职位之忧,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早在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谆谆告诫我们“为权利而斗争”!权利不是一天能得到的,每个人的正义行动会将涓涓细流汇成奔腾的大江,因此,每个人必须牢记,没有经过思考的生活不值得过,司法者、公务员必须用思考、良心与勇气来追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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