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离职需赔学校42万这是霸王条款?还是教师过河拆桥?
最近我被一则“教师离职被学校索赔42万”的新闻吸引了,刚开始看到这个新闻,我还心想,什么学校这么厉害,还可以这么要求教师出这么多钱,不过经过一些学校给出的依据和这个老师的做法,这件事情,其实还是老师自己的错更大,要老师离职赔学校42万也不是霸王条款,主要还是老师的做法有点“过河拆桥”。
根据报道,这个老师在2008年就入职了这个学校,在2008-2015年的期间,这个老师脱产到西北师范大学攻读博士,老师也和学校签订了协议,学校为她支付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报销她读博士的学费,住宿费和往返的车费等费用,在她取得博士后,要在沂州师范学院工作到2023年,也签订了协议。
就以上来看,这个学校的做法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老师在攻读博士拿到学位后,也是到了这个学院进行就职。而在她读博士的这个期间,这个教师职位还一直为这个老师保留,我认为这个学校真的算是很器重这个老师,也有合约精神。但是相反这个老师在今年,还没有到2023年就要提出解约,要辞职,根据她和学校签订的协议来,这个赔偿的金额并不过分。这是对于老师没有契约精神后果的影响。
换做是学校,老师的这个做法除了给学校带去教资力量的失去,也是对学校造成了伤害,辛辛苦苦培养出来的老师,送她去学习,报销所有的相关费用,学有所成后就要辞职,这不是借着学校来当跳槽的梯子吗? 而且老师本就遵守和学校签订的协议,即使要辞职,也是要等到2023年后才有资格说辞职,如果现在提出辞职,就是一种违约的做法,这种做法在其他的学校或者企业来看,也是十分危险的,如果这个老师后面也用相同的做法,那么自己公司或者学校也会遭受损失。而这件事情,老师一方是责任更大的一方,既然有错,既然违反和学校签订的协议,那么就要对这个事情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