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看待男朋友不想履行义务却想体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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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情况,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权利的实质
关于权利的实质,历史上学者曾有过很多不同的论述。在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影响最大的权利学说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思想家I.康德等人所主张的“天赋人权论”。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即权利只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统治阶级利用法律确认人们的某种权利,并赋予它以法律上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剥削阶级的法往往公开剥夺被剥削者的权利,或者使法律上确认的权利对劳动者徒具形式。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在法律上确认公民具有广泛的权利,而且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政治上和物质上的保障,体现了权利的真实性。
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相联的。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例如根据合同法规定,成立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又如,财政机关有依法收税的权利,企业单位、公民等就有依法交纳有关捐税的义务;而就财政机关收税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来说又是履行行政义务。
什么是义务?一般说来,法学上的义务是一个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说某人享有或拥有某种利益、主张、资格、权力或自由,是说别人对其享有或拥有之物负有不得侵夺、不得妨碍的义务。若无人承担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便没有意义。故一项权利的存在,意味着一种让别人承担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观念和制度的存在。如果说权利表示的是以“要求”、“获取”或“做”为表现形式的“得”,那么,义务所表示的就是相应的以“提供”、“让与”或“不做”为表现形式的“予”。
从权利前设推导相应的义务,是现代权利话语的一般逻辑,但是,从根上讲,权利乃是从道德义务里推导出来的。人权就是从每个人对同类所必须承担的相互尊敬、平等相待的道德义务里推导出来的一种制度理性。 同时,权利与义务并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有些义务缺乏相应的权利,例如,原始群体里的相互义务,基于德性的神圣义务;有些权利则缺乏相应的义务承担者,尤其是诸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缺乏实在法意义上的义务承担任者,并因此缺乏可诉性或司法上的可主张性。
权利的实质
关于权利的实质,历史上学者曾有过很多不同的论述。在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影响最大的权利学说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思想家I.康德等人所主张的“天赋人权论”。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即权利只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统治阶级利用法律确认人们的某种权利,并赋予它以法律上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剥削阶级的法往往公开剥夺被剥削者的权利,或者使法律上确认的权利对劳动者徒具形式。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在法律上确认公民具有广泛的权利,而且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政治上和物质上的保障,体现了权利的真实性。
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相联的。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例如根据合同法规定,成立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又如,财政机关有依法收税的权利,企业单位、公民等就有依法交纳有关捐税的义务;而就财政机关收税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来说又是履行行政义务。
什么是义务?一般说来,法学上的义务是一个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说某人享有或拥有某种利益、主张、资格、权力或自由,是说别人对其享有或拥有之物负有不得侵夺、不得妨碍的义务。若无人承担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便没有意义。故一项权利的存在,意味着一种让别人承担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观念和制度的存在。如果说权利表示的是以“要求”、“获取”或“做”为表现形式的“得”,那么,义务所表示的就是相应的以“提供”、“让与”或“不做”为表现形式的“予”。
从权利前设推导相应的义务,是现代权利话语的一般逻辑,但是,从根上讲,权利乃是从道德义务里推导出来的。人权就是从每个人对同类所必须承担的相互尊敬、平等相待的道德义务里推导出来的一种制度理性。 同时,权利与义务并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有些义务缺乏相应的权利,例如,原始群体里的相互义务,基于德性的神圣义务;有些权利则缺乏相应的义务承担者,尤其是诸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缺乏实在法意义上的义务承担任者,并因此缺乏可诉性或司法上的可主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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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履行义务,却想体验权利,证明他本人的话可能不太负责任,但也有可能是对社会的经验不足,最好要劝劝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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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男人不值得留恋和信任,大男子主义,可以跟他说清楚,双方应该相互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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