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两年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法院是怎样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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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曾知道的故事
2020-10-16 · 那些过去我们不想提及的故事,慢慢说给你听
你不曾知道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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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同房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从古至今都没有因为这件事情而闹上法庭的,但是这对夫妻却因为婚后两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妻子报警而上了热搜,很多网友也对这件事情议论纷纷。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金某是在2006年10月份认识的,当时他们两个人是通过别人的介绍.

在2008年9月份的时候因为女方的父亲家里面拆迁获得了一些钱,所以金某在父亲的逼迫之下与孙某结婚,在领取结婚证的时候被告人孙某想与金某发生关系,但一直都遭到金某的拒绝.之后两个人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各自的财产也是自己保管。一直到2010年3月份的时候,金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2010年5月18日的时候,把院认为两个人的感情并没有达到破碎的程度,所以就驳回了金某的诉求。

2010年6月14日下午1:00多的时候,孙某在被害人金某的工作单位等待金某下班,最后强行将金某拉上一辆出租车带到孙某的住处,趁着自己的酒劲,一直在用言语还有殴打等手段去强行与被害人金某发生性关系。2010年6月15日凌晨的时候,警方接到了金某的报案,然后就将孙某给抓获了,当时他还十分惊讶,认为这是两口子之间的事情。

在2010年6月11日的时候,金某再次向上海你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孙某离婚,在7月18日的时候,法院终于准予金某与孙某离婚的判决。我国法律对于强奸罪的判决就是本双方是什么关系,只要女方不同意,这就是强奸。

法院认为孙某强行与金某发生性关系,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而指控的罪名成立,孙某也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孙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金兆鑫
2020-10-22 · 探索从未止步!知识改变未来!
金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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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奇的强奸案。2006年10月被告李某妻子金某经人介绍后于2008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后被告人李某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的拒绝,金某子坚决不让丈夫碰自己的“处女身”。因此二人关系恶化,分居长达一年多时间。

2010年3月金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要求与被告人李某的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

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金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拉上出租车,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暂住处,趁着酒劲,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金某发生性关系。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金某解救,同时将被告人李某抓获。 2010年6月21日,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李某离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的判决。

争论焦点强奸罪能否成立?

由于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引起法律界及民间诸多争论和分歧。金某和李某是被判离婚了,但是,金某受到的侵害将如何定性?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就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有过错但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夫妻之间具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论处,与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第二种观点也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婚内强奸只有在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判决尚未生效,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等情形中,丈夫的强奸行为才构成强奸罪。

而本案中,李某与金某的婚姻虽然出现不正常现象,但是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并未上诉,过了上诉期后判决已生效。这从法律上说明双方婚姻关系恢复到正常状态,被告人有权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虽然双方属于合法婚姻关系,但其仅具有婚姻的形式要件,而无婚姻实质要件,一个结婚证书不应成为阻碍被告人成立强奸罪的当然理由。此种婚姻状况下,李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合法夫妻的婚内强奸案,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就不享有豁免权。

最终,法院判决丈夫被“判三缓三”。显然,这是一起特殊的强奸案件,法官们经过缜密分析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理由是:

首先,被告人主观上违背了妻子金某的意志。其次,我国《刑法》并未排斥丈夫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一款对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表述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妇女包括婚姻内和婚姻外妇女,未排除妻子。

婚内强奸构成犯罪主要是行为人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夫妻关系严重破裂。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故法院判决构成强奸罪。本案即属此种情况。

再次,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妻子,是对妻子性自主权的严重侵犯,应该作为强奸罪加以惩处。最后,强奸罪的客观方面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本案被告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方面。

鉴于以上这些原因,法院采纳了第三种意见,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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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霖之说
2020-10-16 · 距专注解答百年老字号还差99年
林霖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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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女方报警、上诉后,有关部门对男方进行了刑拘。在这个案件中,男方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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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NancyYuling
2020-10-16 · TA获得超过30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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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报警,男子被刑拘,法院判定男子犯了强奸罪。只要违背了女性的意愿,男性强迫对方与自己发生关系都可以定为强奸罪。虽然这两人已经结婚,但是男子违背了女性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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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站321
2020-10-16 · TA获得超过11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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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而该案的被告男子虽然与受害人是夫妻关系,但是他违背妇女意志,采用了暴力和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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