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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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评价与认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按规定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
(二)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以及各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核有关条件要求,按照不同职业(工种)鉴定考核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使用等成本和技术含量,将现有职业(工种)划分为三类(见附件1)。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分为理论知识考核费、操作技能考核费、技能评定和综合答辩费。
1、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费每人次5元;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按附件2收费标准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理论知识实行电子化考试的,每人每科加30元。
2、考评人员资格认证费,高级考评员每人次300元,考评员每人次240元。
3、初次颁发鉴定考核合格证书不收取证书工本费,证书遗失补发每证10元。
二、加强预算管理
(一)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所收费用,严格按照成本测算的标准安排支出(见附件4)。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应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中,按每鉴定考试一人次上缴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7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每人次4元)。
(三)按照“谁发生、谁留用,不发生、不留用”原则,确定分配鉴定考核费用比例(见附件3)。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鉴定考核机构履行职能需要,从核定的部门预算中予以核拨。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考(鉴定考核)培(培训)分离”原则,不得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申请人既培训又考核。培训机构必须将培训费、鉴定考核费等收费项目单项分列,不得混收。在收费场所公示鉴定考核职业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要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鉴定考核。如需增加新的职业,或需调整收费标准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动态调整、纳入、新设的职业,提出其分类和调整收费的建议,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核准后实施。
(三)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要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所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对按“双证书”(指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收费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以及各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核有关条件要求,按照不同职业(工种)鉴定考核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使用等成本和技术含量,将现有职业(工种)划分为三类(见附件1)。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分为理论知识考核费、操作技能考核费、技能评定和综合答辩费。
1、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费每人次5元;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按附件2收费标准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理论知识实行电子化考试的,每人每科加30元。
2、考评人员资格认证费,高级考评员每人次300元,考评员每人次240元。
3、初次颁发鉴定考核合格证书不收取证书工本费,证书遗失补发每证10元。
二、加强预算管理
(一)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所收费用,严格按照成本测算的标准安排支出(见附件4)。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应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中,按每鉴定考试一人次上缴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7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每人次4元)。
(三)按照“谁发生、谁留用,不发生、不留用”原则,确定分配鉴定考核费用比例(见附件3)。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鉴定考核机构履行职能需要,从核定的部门预算中予以核拨。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考(鉴定考核)培(培训)分离”原则,不得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申请人既培训又考核。培训机构必须将培训费、鉴定考核费等收费项目单项分列,不得混收。在收费场所公示鉴定考核职业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要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鉴定考核。如需增加新的职业,或需调整收费标准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动态调整、纳入、新设的职业,提出其分类和调整收费的建议,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核准后实施。
(三)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要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所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对按“双证书”(指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收费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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